关于印发“十四五”江苏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6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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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四五”江苏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环办〔2021〕304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21]20号)工作要求,省厅制定了《“十四五”江苏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2日

“十四五”江苏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全面提升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运、利用处置等环节污染防治。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机制体制,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压紧压实企业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主体责任,涉废单位需建立涵盖全过程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责任制度,确定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总体要求及各岗位职责,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重切实履行好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项环境职责。

2. 规范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准确记录相关信息。落实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相关要求,通过使用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有关信息。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时,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严禁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3. 强化水平提升。加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科技研发投入,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基础技术和应用研究,引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管理制度,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源头减量,主动使用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积极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攻关,不断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水平。

4. 加强信息公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通过企业网站、公示栏、电子屏幕等途径公开当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二)加强部门监管责任

1. 推动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地方政府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加强与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等部门沟通协作,建立重要信息通报制度,健全工作联络机制,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2. 加大执法力度。将评估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对评估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各地要依法严肃查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协助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将相关信息与环保信用评级挂钩,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3. 加强信息化管理。依托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全面推行危险废物电子联单,严禁无二维码转移行为(槽罐车、管道等除外)。梳理辖区内符合豁免管理条件的利用处置单位,按要求在官网公开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豁免管理、应急处置等危险废物管理,将其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情况全部纳入全生命周期系统管理,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要求。

4. 强化业务培训指导。各地应组织对辖区内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等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十四五”期间,实现对辖区内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部门工作人员及重点产废单位、经营单位培训全覆盖,其他单位培训数量不低于企业总数的20%0重点对《固废法》等国家及省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管理要求进行解读。

三、工作形式

(一)评估方式

1.省级评估

省厅每年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见附件1,每年结合实际动态调整),现场评估各设区市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相关情况,并根据省级评估结果进行排名通报。

省级评估工作由厅固体处、执法监督局、环评处、各专员办、固管中心等相关处室(局)、直属单位组织开展,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员参与交叉互查。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处级干部担任,全面负责本组检查工作。

(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组可采取如下方式开展评估:一是召开座谈会。听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本地区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总体进展情况汇报。二是查阅资料。重点查阅年度工作方案、工作台账以及相关证明资料,并填写《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三是反馈问题。评估结束后,评估组召开反馈会,向地方通报评估情况,并将评估发现的问题汇总移交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2)涉危险废物单位:根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确定检查时间、企业名单,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按要求在各设区市开展评估工作,并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抽查企业进行评估打分。

评估结束后,各组向省厅报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以及《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等相关材料(材料需经组长签字)。

2.市级评估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评估,可结合本地实际和职责分工,参照《评估指标》表1执行。各级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评估指标》表2和表3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并填写《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见附件2)。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釆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评估要求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以市级评估、省级抽查为主。各地需按年度制定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十四五”期间主要对经营单位和纳入重点监管单位清单的单位进行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各设区市每年度评估企业数量要求具体如下:

(1)经营单位:不少于20家,若经营单位总数不足20家时则全部进行评估。“十四五”期间实现对本地区所有经营单位评估全覆盖。

(2)产废单位: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吨及以上的或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重点产废单位不少于60家,若总数不足60家时则全部进行评估;其他产废单位不少于20家,若总数不足20家时则全部进行评估。

(3)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时所抽取评估的单位,计入市级评估数量。

(4)其他要求:评估结果不达标或者基本达标的企业,在下一年度要继续评估。

(5)评估单位数量不足最低要求的80%,直接判定为《评估指标》评估结果中的C。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做好经费保障,结合实际制定年度评估方案,明确时序进度。创新评估方式方法,结合危险废物日常检查,统筹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各地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等部门要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做好必要的政策指导。

(二) 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各部门应按要求完成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按时报送相关附件材料,确保高质量完成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各项任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需高度重视评估工作,认真准备评估工作各项材料,按要求报送参与省级评估人员信息等。

(三) 加强作风建设。坚决落实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各项部署,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生态环境系统内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形成工作合力。坚决杜绝形式主义走过场、官僚主义不作为,推动全省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附件:

1.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

2.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

3.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4.2021年度江苏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省级评估工作安排

附件:
附件1-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