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促进汽车消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1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淮安市商务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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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促进汽车消费的通知

淮商再生〔2022〕108号

各县(区)商务局,淮安经开区、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助力稳定经济基本盘和保障改善民生,经市政府同意,自2022年8月1日起暂停执行《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07〕159号),今后二手车流通管理按此文件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二手车经销企业管理

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二、促进二手车交易健康发展

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工作

1.备案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书;

(2)企业在“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内完成企业注册,在注册系统内打印“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信息备案登记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经营场地房产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复印件盖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备案程序

(1)备案企业向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材料。

(2)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当地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初审,核对企业申请材料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初审意见(详见附件)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对县区报送材料复审并及时转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依据各市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在商务部网站予以确认,由商务部统一公布二手车企业信息。备案企业可登录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car/)查询备案信息。

各县(区)商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规范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附件: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工作资料审核表

 

淮安市商务局  

2022年7月19日

附件: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工作资料审核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