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07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
一、修改及完善背景
《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苏环规〔2019〕5号)规定,被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可以在环保信用评价中加2分。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性企事业单位是指纳入我市区域内环保信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中发挥生态环境保护“领跑者”标杆作用,能够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政策文件,环境管理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具体认定标准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究,但各地认定的示范性企事业单位总数不超过当地参评企事业单位数量的2%。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选程序和认定标准,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发挥正面引领示范作用,根据《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针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制定本《办法》。
二、修改完善过程
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盐环办〔2021〕131号),目前,该办法相关条款与现行的生态环境监管要求已不相适应。为确保办法制定科学全面、符合实际、便于操作,我局法规处从2023年6月开始设计谋划,通过3个步骤确定最终的《办法》内容:一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法规处牵头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初稿;二是向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环局、市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以及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征求意见,确定了办法申报条件、评价指标和评定程序;三是根据收集的反馈意见对《办法》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提请局务会集体审议。
三、内容说明
《办法》主要包括:“2个门槛、3个步骤、5个奖励”。“2个门槛”指:申报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性企事业单位一是要求必须先满足8个硬性指标,二是要求生态环境守法积分自评分需达到6分及以上。2个门槛的设置一方面确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的质量,满足环保“领跑者”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对示范性企事业单位数目进行筛选,如果当年满足申报条件的示范性企事业单位数超过环保信用评价企事业单位数量的2%,以环保积分排序择优选取。
“3个步骤”指:一是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定通过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并由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审,二是市局组织各处室(单位)多部门联审并经现场核查后提出初选名单报局负责人集体审议,三是通过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局域网进行公示并纳入省厅环保信用评价系统加分等3个步骤进行。对被省生态环境厅评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单位,直接认定为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性企事业单位。以上操作步骤既赋予了企事业单位主动参与的权益,又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慎重把关、最终进行公示,强化社会监督,评定过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
“5个奖励”指:一是除“双随机”、信访举报投诉及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或联合检查外,降低随机抽查频次;二是纳入盐城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三是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纳入“绿色通道”,实行受理、公示、评估、审查流程“四同步”;四是发生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并及时改正的,首次违法可以免于处罚;五是可获得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和绿色金融奖补资金等政策帮扶指导。对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给予以上奖励政策,能够对环保诚信企业起到有效激励作用,营造全社会良好的诚信氛围。
关于印发《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