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1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人才发展
各设区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招录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4〕122号)和省《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高质量就业创业行动方案》有关要求,现就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招录2024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结合实际,依托国家、地方各级科技项目和创新基地平台,面向省属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国家高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省级高新区等,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力度。
(二)国家高新区要充分发挥高新区集聚带动就业效能,动员国家高新区以及区内的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组织引导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合理开发科研助理岗位,鼓励依托自行组织的项目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将科研助理岗位开发情况作为国家高新区年度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三)根据国家和省通知要求,综合考虑各地经济体量、科技计划项目承担情况、创新平台建设情况、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以及2023年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确定了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区科研助理岗位开发任务目标(具体任务目标点对点通知)。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区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本地区所属相关单位落实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相关工作。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要积极联动相关部门举办科研助理岗位专场招录活动,各高新区管委会要集中组织开展科研助理岗供需对接活动。
(二)加强科研助理岗位服务保障。逐步完善相关政策,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鼓励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对于依托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设立的科研助理岗位,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资金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单位将按规定留用的结余资金安排用于科研项目并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可从结余资金中列支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单位应认真测算科研助理经费需求,据实列支。鼓励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的单位统筹相关经费渠道,提高岗位收入和综合保障水平,配套专门资金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
(三)加强宣传力度。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区积极谋划有关活动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宣传力度,动员各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三、进度安排
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区根据职能汇总本地区科研助理岗位开发落实工作和宣传工作进展情况,分别于7月2日、7月17日、8月2日、8月17日前报送省科技厅(报送内容和格式要求另行通知)。其中,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不含辖区内的国家高新区)报送至厅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国家高新区报送至厅区域创新与成果转化处。
联系人: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徐华
联系电话:025-83303526
联系人:区域创新与成果转化处 李天童
联系电话:025-58710362
填报咨询:省科学技术情报所科技统计分析中心 张珍
联系电话:025-85410384-602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6月28日
关于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招录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202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