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企业科技攻关(揭榜挂帅)引导资金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30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镇江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创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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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企业科技攻关(揭榜挂帅)引导资金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科机〔2022〕107号

各市(区)科技局、镇江新区科信局、镇江高新区科发局,各有关单位:

《镇江市企业科技攻关(揭榜挂帅)引导资金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经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市财政局商议,并通过局2022年第五次党组会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镇江市低碳产业技术研究院遵照执行。

 

镇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22日 

 

镇江市企业科技攻关(揭榜挂帅)引导资金奖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赋能产业强市“一号战略”,充分吸收优质资源服务我市企业创新发展,打通技术需求对接和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市科技局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产研院)共同设立镇江市企业科技攻关(揭榜挂帅)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规范和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科技局组织,市低碳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市产研院)负责实施。

第三条 市产研院设立镇江市企业科技攻关(揭榜挂帅)引导资金专用账户,省产研院、市财政局按比例将资金拨付至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省产研院、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市产研院定期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支持政策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主要围绕镇江市“四群八链”产业发展,推动产业链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全面提升镇江市企业、产业的创新能力。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支持镇江市区内企业围绕重大技术需求与外部研发机构合作开展科技攻关。对于达成合作的科技攻关项目,经审定后,引导资金的资助比例最高可达项目合同实际支出金额的40%,资助金额最高可达100万元。对有多家企业参与的项目,经市科技局和省产研院审定,可按各自出资比例予以资助。优先支持企业与省产研院体系内科研资源开展合作。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七条 引导资金使用采取“项目立项后按比例跟补”的方式实施补贴,具体流程如下:

1.征集技术需求

企业按要求填写《技术需求征集表》,提交到市产研院。技术需求征集常年受理。

2.遴选技术需求

市产研院对收集到的重大技术需求不定期组织专家评审遴选,评审结果报市科技局与省产研院审定,审定后由市产研院负责将遴选结果通知到各企业。

重大技术需求原则上应该满足如下条件:

(1)属于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或者热点问题,难题的解决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2)预期成果可形成自主可控关键核心技术,在一定程度填补国内乃至国际空白。

3.对接技术需求

(1)根据遴选结果,省产研院、市产研院组织相关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开展对接,多途径寻找重大技术需求解决方案提供方。

(2)企业与方案提供方在项目任务、考核指标、科研团队、实施时间、项目投资、知识产权、保密条款等方面达成一致意向后,向市产研院提供合作协议、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

4.立项与资助流程

(1)市产研院根据合作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费用及支付方式),初步拟定引导资金资助金额,报经市科技局与省产研院审定,确定立项名单及资助金额。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立项文件。

(2)企业根据合作协议,在每次支付完成后,凭立项文件、合作协议、项目完成(或阶段性任务完成)报告、支付凭证、收据、资金申报审批表等材料,向市产研院提交引导资金补助申请。经市产研院审核,提交市科技局、省产研院确认后,从引导资金专用账户拨付至企业。

第八条 项目管理要求:

1.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企业须向市产研院提交项目完成情况,以备查验。

2.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须报市产研院备案;对因故撤销或未能按约完成的项目,须将剩余引导资金如数退回至引导资金专用账户。企业未按规定退回引导资金的,将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并不得再次申报引导资金补助,同时依据省、市科技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纳入科研失信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引导资金镇江市出资部分,每年由市产研院提出预算需求,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在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5月22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产研院、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