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摘要

发布时间:2024-07-01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融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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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范围。经营主体按照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

(二)贴息标准。银行向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贴息1个百分点。按照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三)期限条件。在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并划付供应商账户的,可享受贴息政策。

二、贷款流程

(一)贷款经办银行范围。中央财政给予贴息的设备更新贷款经办银行为21家全国性银行。

(二)贷款申请。经营主体实施设备更新,凡纳入备选项目清单的,可向所在地经办银行提出设备更新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贷款审核和发放。经办银行审核、审批经营主体的贷款申请,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及发放贷款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审批放款。

三、贴息流程

(一)预拨贴息资金。实行“两个预拨”机制。财政部向各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预拨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贷款贴息。省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向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预拨贴息资金。

(二)贴息资金申请。经办银行的省级分支机构按季度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申请。省级财政部门按一个季度贴息资金需求的80%拨付至相关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

(三)贴息资金审核。经办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按季度向所在地地市级财政部门提交贴息资金申请。地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地市级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有关资料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结算。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贴息资金审核申请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省级财政部门。复审通过的贴息贷款,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相关季度剩余20%贴息资金。复审不通过的贴息贷款,由省级财政部门追缴或扣回贴息资金。

(五)中央与地方贴息资金结算。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结算申请报告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核意见,结合预算安排和已预拨贴息资金等情况,结算上年度并拨付本年度贴息资金。

(六)贴息资金清算。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的审核意见,及时与各省级财政部门清算贴息资金。

 

注:摘要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