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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对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作出更加便利经营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规定”。2015年出台的《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社会管理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各不相同。各地可根据本意见和当地实际,研究出台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细则”。

2014年、2016年扬州市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市政府关于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4〕104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通知》(扬府发〔2016〕24号)(下称市政府2014、2016住所改革文件)。这两个文件有力的释放了住所(经营场所)资源、破解了住所登记材料获取难的问题,对于提升经营主体登记的便利度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延,需要对两个文件进行整合,并进行相应的修改。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市政府2014、2016住所改革文件进行整合,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并根据改革实践进行了完善。拟提请市政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公布。现面向社会征求建议,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zslhawk@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工作的通知》修改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扬州市文昌西路525号行政商务中心4号楼1004房间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指导处。信封上请注明“《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工作的通知》修改意见”字样。

反馈日期截至2024年10月23日

 

附件:

1.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