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6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资质荣誉
为进一步规范宿迁市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更好地发挥市长质量奖的标杆引领作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动建设质量强市,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我市各行各业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近日,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分别对中国质量奖及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为了进一步适应当前质量发展形势的变化,重新修订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非常必要。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对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制定依据、概念定义、授予条件、评审原则、评审标准、组织管理、申报条件、评审程序、表彰奖励、监督管理等环节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了市长质量奖制定依据、概念定义和授予条件,明确市长质量奖授予本市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以及长期从事质量工作、对宿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
第六条至第七条规定了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了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管理,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宿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至十三条规定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同时鼓励重点产业链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及一线质量工作人员申报。
第十四条规定了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明确八道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市长质量奖的表彰奖励内容,并对获得国家和省级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配套奖励。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市长质量奖的监督管理,明确了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五条是经费和有效期内容。
三、主要变化
与修订前相比,主要变化为:
一是评选范围方面。目前中国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南京市市长质量奖等评定范围已包含个人,为有效提升我市质量工作覆盖面,同时为加强与上级质量奖项有效对接,本次修订扩大市长质量奖授予范围,在原来只评定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增加个人申报类型。
二是奖项设置方面。明确从严从紧,严格评审标准,好中选优,修改了奖项名称和数量限制,将“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改名为“宿迁市质量管理优秀奖”,并对获奖数量进行压缩,每年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由不超过5个改为不超过3个,质量管理优秀奖由若干个改为不超过5个。同时,原则上,获得市长质量奖和质量管理优秀奖的个人每年不超过1个。
三是引领激励方面。增加了对获得国家和省级质量奖的配套奖励政策,明确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或个人分别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对获得省长质量奖和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奖励100万元和30万元,对个人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四是健全机制方面。增加了撤销已授出奖项的适用情形,明确对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撤销其荣誉称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关于印发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