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问题。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按照4:6分成,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矿业权出让收益地方分成部分全部留给矿业权所在地市县。
二、关于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问题。探矿权出让收益低于500万元、采矿权出让收益低于1500万元的,可一次性征收;高于上述额度的,首次征收比例为15%。
三、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缴费流程问题。按照《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21〕64号)规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费源信息,及时根据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在共享平台录入并推送包括应缴金额、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等;涉及逐年征收和分期缴纳的,应逐期逐笔录入推送。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及时向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录入并推送。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通知矿业权人申报缴费,按规定办理缴费入库,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将缴费成功信息实时推送至共享平台。
四、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发生调整的,由调整后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有偿处置。
附件:财综〔2023〕10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3年6月13日
附件: 财综〔2023〕1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