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07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泰州市商务局 泰州市财政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一、申报范围
(一)免申报项目
1.评定为国家、省级国际知名品牌企业或重点文化出口企业(《泰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八条);
2.首次认定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特色(产业)示范园区(《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3.开发区提档升级、争先进位项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因《省商务厅关于2021年度江苏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情况的通报》于2023年1月18日下发,2021年度该项目扶持资金在2022年度项目申报中兑付;
4.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外贸企业、“走出去”企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二)程序申报项目
1.制造业利用外资项目(《实施细则》第五条);
2.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项目(《实施细则》第六条);
3.外国投资者扩大再投资项目(《实施细则》第七条);
4.高新技术企业一般贸易出口项目(《实施细则》第八条);
5.列入省试点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项目(《实施细则》第九条);
6.跨境电子商务类项目(《实施细则》第九条);
7.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国际展会项目(《实施细则》第十条);
8.文化贸易、中医药类项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9.服务外包类项目(《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10.从事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制造的境外投资项目(《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1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12.开发区提升经济密度项目(《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13.公平贸易项目(《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二、材料报送
(一)免申报项目
由市商务局各职能处室负责提供依据并汇总,同时将电子版上传至“泰企通”服务管理平台(开发区处除外)。
(二)程序申报项目
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单位)分别将材料报所在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步在“泰企通”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网上填报,各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23年5月29日前将申报材料分类分别报送市商务局、财政局;市商务局对申报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后,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评审后在市商务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资金拨付。开发园区申报项目只需由园区书面报市商务局开发区处。
三、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办公室联系人:夏逸文,0523-86839203;
市财政局工贸处联系人:陈浩,0523-86888081。
注:摘要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