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做好2024年促进首店经济发展项目申报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4年促进首店经济发展项目申报的通知

宁商流通〔2024〕361号

江北新区投资促进和商务局、财政局,各区商务局、财政局:

为促进消费提质升级,大力发展首店经济,根据《关于促进首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商流通〔2022〕350号)文件要求,现就促进首店经济发展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基本要求

(一)企业在南京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状况稳定,信用状况良好,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二、支持对象

(一)引入品牌首店奖励

对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开设首店、旗舰店的商业载体(商业载体包括购物中心、百货店、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高品质酒店、园区等)给予奖励。引入全球首店、亚洲首店的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引入中国(内地)首店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引入江苏首店、旗舰店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引入餐饮品牌首店、旗舰店的,按照以上奖励标准的50%执行。单个商业载体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申报主体除满足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

(1)对照《品牌首店、旗舰店说明》(附件9),商业载体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在南京设立全球首店、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江苏首店和旗舰店,不同类型首店符合一种条件即可。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引领性;

(2)商业品牌首店开设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运营稳定,业绩良好。引入的品牌门店需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在南京依法纳税,平均月主营业务收入20万元以上。

(二)品牌首店运营企业奖励

对在南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南京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品牌首店、旗舰店的运营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申报主体除满足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

(1)对照《品牌首店、旗舰店说明》(附件9),知名品牌在南京设立全球首店、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江苏首店和旗舰店,不同类型首店符合一种条件即可。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引领性;

(2)商业品牌首店开设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运营稳定,业绩良好;

(3)品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纳入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

(三)首秀首发活动奖励

对在南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举办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首发、首秀活动,根据评价指标计分,对符合条件前10名的活动,按照不超过活动费用(场租、搭建、宣传推广)的30%给予奖励。排名1—5名的最高奖励30万元;6—10名的最高奖励15万元。相关首发、首秀活动在重点商圈、全国和省级示范步行街举办的,在现有奖励基础上增加20%。

申报主体除满足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

(1)首发、首秀活动举办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对照《商业品牌首发、首秀活动评价指标》(附件10),总分在80分以上。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按要求准备项目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并按注册区属提交纸质版材料至区级商务部门。

(二)各区商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并附《首店经济发展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3)、《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申报企业基本信息审核表》(附件4),并签署审核意见。项目申报请示(纸质版2份)和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请于2024年11月8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市商务局受理申报材料后,将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核查。

(四)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企业须按要求完整、真实申报。如发现有虚报、冒领、伪造等行为,一经查实,下达资金将予以追回,并将相关企业失信行为报送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

1.市级、区级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首店经济发展项目申报材料

3.首店经济发展项目申报汇总表

4.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申报企业基本信息审核表

5.首店经济发展项目企业信息表

6.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7.首店经济发展项目申请报告书

8.首店经济发展项目申报表

9.品牌首店、旗舰店说明

10.商业品牌首发、首秀活动评价指标

 

南京市商务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3日

附件: 附件1-10.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