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2-28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创业创新
宁科规〔2022〕8号
各区(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22〕1号)精神,按照市委创新办要求,现制定并印发《关于促进长三角(南京都市圈)科技合作实施办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2月28日
第一条 为促进长三角(南京都市圈)区域各类创新主体在科研、产业等领域交流合作,培育协同创新的科技产业生态,依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立足我市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围绕南京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创建,聚焦区域创新合作体系建设,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支持做强纽带、搭建桥梁,探索长三角开展科技创新合作的新型组织模式和合作机制。
第三条 对促进长三角科技合作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依据服务绩效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在我市从事科技创新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行业技术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单位(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以下科技服务业务。
1. 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活动的调研咨询。
2. 举办以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研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项目融资或产业协同等对接活动或培训活动。
3. 牵头组织技术攻关联盟等。
(四)本办法支持对象单位可以是单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鼓励长三角非本市单位联合我市单位共同申报。
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合作活动是指南京都市圈科技创新合作大会等品牌活动、毗邻地区创新资源平台建设、科研项目合作、智库研究等;以及长三角区域技术需求对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项目联合攻关等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局围绕第五条涉及的工作内容,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申报。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接意向申报单位,会商活动组织内容和方式,了解第三方机构资质和能力。同时,要求第三方机构制订活动方案并明确活动目标。
第八条 鼓励第三方机构联合区(园区)组织长三角范围内各类创新主体和服务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活动。
第九条 市科技局择优明确入选的第三方机构,并签署委托科技服务合同。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在活动结束后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合同明确的目标和要求,按照工作完成数量、活动影响力和成效、达成合作项目的数质量、创新主体合作满意度等要素,对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按合同规定先期拨付基础绩效经费不超过50万元;项目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是项目支持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支持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对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完成负责。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通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视情况予以撤销立项或奖励,列入科研诚信管理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促进长三角(南京都市圈)科技合作实施办法办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