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9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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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做好《宿迁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宿科发〔2024〕53号)实施过渡,决定开展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22年(含)之前立项未验收的市级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

二、验收组织

1.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对照立项文件及考核指标要求,按规定准备验收材料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验收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专家选取及回避等原则,按照市级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主管部门对结题验收结果形成正式报告,报送市科技局。

3.验收结论。经验收专家组评议,对完成任务的或基本完成任务且形成突出科研成果的项目可作“合格”结论。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可作“不合格”结论,但经专家组认定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成果的,可作“总结结题”结论。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予以终止。

4.证书管理。对结题验收“合格”的指导性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统一编号登记,并出具结项证书。

三、其他要求

1.项目验收主管部门

(1)项目验收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县(区)、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

(2)列入《关于发布宿迁市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的通知》

(宿科发〔2023〕58号)文件的市直机关的下属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原则上由其主管部门验收,其余纳入市级机构编制管理的市各直属事业单位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直接组织。以上单位确实不具备验收管理能力和条件的,可以申请由市科技局直接组织验收。部、省属等条管部门驻宿单位、在宿本科类高校以及市第一人民医院、鼓楼集团宿迁医院、洋河酒厂等市属企事业单位项目由本单位组织,市科技局指导。

2. 2022年(含)之前立项未申请验收的项目申请结题验收截止时间2025年5月31日,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专家验收的项目予以终止。超期2年以上的,不再组织验收。超期1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按项目终止处理。2022年(含)之前立项被终止的项目,不纳入科研失信记录。2024年11月30日之前,已经正式行文向市科技局报送验收结果的,视为完成验收。

3.提交项目主管部门的验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宿迁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附件2),项目总结报告,考核指标完成佐证材料及其他成果证明等。

4.提交市科技局备案的结题验收结果包括《关于XX等市级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情况报告》,每个项目的专家验收意见(复印件)、验收专家承诺书及验收申请表(复印件)等。

附件:

1.宿迁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材料

2.项目验收诚信承诺书

3.验收专家承诺书

4.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5.结项证书(样式)

 

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6日

附件: 附件1-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