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及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3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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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及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工信局,江北新区、各国家级开发区经发局:

根据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卫健委《关于开展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及复核工作的通知》(苏工信信发〔2023〕435号),近期国家三部委将组织遴选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并对2017—2019年(前三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进行复核,江苏省将组织遴选第五批智慧健康养老重点企业、优秀产品(服务)、示范体验馆、示范街道(乡镇)和创新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及复核

(一)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

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对象为我市范围内的街道(乡镇)、县(区)级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或在我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发展能力的企业。申报条件须符合《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指南》(附件1)。对于已列入国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已获得或申报省级智慧健康养老示范的项目优先推荐。

申报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写《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见附件1),向所在区工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工信局汇总,会同市民政局、市卫健委遴选后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将会同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研究确定推荐名单,报国家三部委参加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评选。

(二)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复核

复核对象为2017—2019年入选工信部等三部委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我市相关单位(见附件2)。复核对象应结合工作实际填报复核材料,重点核查示范单位是否在产业发展、服务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并持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符合2017—2019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复核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写《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复核情况表》(附件3),并附复核指标佐证材料盖章件,向所在区工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工信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初核后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结合对申请复核单位进行逐一审查,核实后提出推荐意见。工信部将对试点示范复核推荐单位进行评审并实地抽检。根据审核结果,对复核拟通过的2017—2019年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复核未通过或未申请复核的单位将撤销称号并摘牌。

二、省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

遴选对象为我市范围内能够提供成熟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服务及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或具有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带动作用的独立法人、街道(乡镇)、地级或县级行政区,须符合《第五批智慧健康养老重点企业、优秀产品(服务)、示范体验馆、示范街道(乡镇)和创新基地申报书》)(附件4)。申报国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单位可同时申报本项目。

申报江苏省第五批智慧健康养老重点企业、优秀产品(服务)、示范体验馆、示范街道(乡镇)和创新基地的单位按要求填写《第五批智慧健康养老重点企业、优秀产品(服务)、示范体验馆、示范街道(乡镇)和创新基地申报书》(见省通知附件4),向所在区工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工信局汇总,会同市民政局、市卫健委遴选后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将会同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评审,择期予以公布。

三、材料报送

请各区工信局、江北新区和各国家级开发区经发局高度重视,指导企业(或单位)认真编写申报材料,并于10月17日前将汇总表(附件5)盖章件、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及电子文档报送至市工信局消费品工业处。

联系人:市工信局黄齐华,电话:025-68788760

 

附件:

1.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指南

2.2017—2019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南京市)

3.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复核情况表

4.第五批智慧健康养老重点企业、优秀产品(服务)、示范体验馆、示范街道(乡镇)和创新基地申报书

5.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推荐单位和2017—2019年试点示范复核情况汇总表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12日    

附件: 1.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指南.docx 2.2017—2019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南京市).xlsx 3.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复核情况表.docx 4.第五批智慧健康养老重点企业、优秀产品(服务)、示范体验馆、示范街道(乡镇)和创新基地申报书.docx 5.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推荐单位和2017—2019年试点示范复核情况汇总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