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4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政策主题:综合
宿人社发〔2023〕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文件规定,现就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通知如下:宿人社发〔2023〕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后,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再公布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多退少补。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缴费政策,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凡擅自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造成基金短收的,认定为管理性缺口并予以问责。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
202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