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20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无锡市财政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经开区经发局:
根据《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以及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现将我市2023年充换电设施运营补助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补助条件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且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须按《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于2023年12月31日(含)前由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诺公示,并符合我市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申报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须接入省市运营监测平台。
二、资金安排
市区充电设施补贴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三、补贴标准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委关于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及省有关政策规范,结合我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情况,依据无锡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运营监测平台充电量统计数据和企业申报充电量数据就低核算,对符合条件的2023年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包括公共充电设施和面向公共领域车辆的专用充电设施)分档给予运营补贴:
第一档:在本市范围运营的具备V2G(车网互动)、光伏或光充储一体能力的充电设施(经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的第三方验收审定),按照该充电设施2023年度充电量给予不超过0.2元/千瓦时运营补贴,单个企业第一档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档:在本市范围运营的其他普通充电设施,按照该充电设施2023年度充电量给予不超过0.1元/千瓦时运营补贴,单个企业第二档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充电设施运营补贴资金在国家和省下达的充电设施奖补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总量控制,单个企业累计享受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四、资金申请和下达
充电设施运营补贴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申请和拨付。符合条件的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于2024年5月20日前向所在区工信部门提交本单位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清算申请材料(附件1),并填报充电设施明细表(附件2)、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情况表(附件3)。各有关地区工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于2024年5月22日前向市工信局提交本地区充换电设施运营财政补贴资金清算申请报告。
五、监督管理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正常运行、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附件:
1.相关申请材料清单
2.2023年度申请验收清算充电设施明细表
3.2023年度充电设施运营情况申报表
4.已申请承诺公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名单(截至2023年底)
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7日
附件: 1.相关申请材料清单.doc 2.2023年度申请验收清算充电设施明细表.xls 3.2023年度充电设施运营情况申报表.xls 4.已申请承诺公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名单(截至2023年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