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0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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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市农科〔2023〕4号

各县级市(区)农业农村局(经济发展委员会),局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进口和加工等环节的监管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23〕4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科〔2023〕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一)研究试验环节监管。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制度,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批准、基因编辑等新育种技术研究和中外合作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是否依法开展、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各县级市(区)要对辖区内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全覆盖排查,防止转基因生物违规试验。对转基因生物试验全程监管,备案前核查中间试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控制条件是否合规,批准后检查控制措施落实以及试验材料贮存和处理情况,确保全程可追溯。对违规开展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单位,责令停止试验,暂停安全评价申报资格。

(二)品种区试审定(登记)申请环节监管。严格落实未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转基因品种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登记)的要求。申请单位应确保参加区域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品种(含联合体试验和育种单位自行开展试验的品种)不含有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品种试验组织单位应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发现含有未经批准转基因成分的要立即终止试验并严肃处理。加强对转基因品种试验种植的监管,依法落实相应控制措施。

(三)种子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对种子企业和制繁种基地开展排查,加大检测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在春耕备耕前和种子收获季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严防非法转基因种子进入市场。对种子集中交易市场、经营门店经营的种子开展转基因成分抽检,严查非法转基因种子加工销售。对大田生产进行抽样监测,发现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的,按规定铲除销毁,同时深入农户,倒查种子源头。对违法制繁、经营转基因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者,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进口加工环节监管。指导从业主体办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依法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和监管。强化境外贸易商、境内贸易商和加工企业“三位一体”审查,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和加工许可制度,加强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流向管控。严查辖区内贸易商和加工企业的安全控制措施、档案记录和标识管理,重点核查装卸、储藏、运输、加工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核查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等档案管理以及转基因农产品标识情况,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严禁改变用途。对违规进口使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力的进口企业和加工企业,依法责令停止进口、加工,并给予相应处罚。

(五)加强转基因生物监管培训。邀请从事农业转基因研发和监管的有关专家,对本地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等人员,分层分级开展专题培训,提高安全监管意识和水平。将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内容列为农技人员培训、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培训以及高素质农民培训等必修课程,强化农业农村系统尤其是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安全监管能力,提高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对转基因的科学认知水平。

(六)落实明查暗访制度。切实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环节监管,除“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外,落实明查暗访制度,联合种子、执法等部门,不定期选派有关人员对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促进企业规范装卸、运输、储藏、加工等生产活动。

(七)开展农业转基因科普活动。结合“科普宣传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农资下乡”、“科技入户”等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向广大机关干部职工、市民、农民宣讲转基因科普知识,营造全社会科学看待转基因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上旬)。各县级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区域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任务分工和牵头部门,细化工作措施和要求,抓紧部署监管工作。

(二)组织实施(2023年5月-11月)。各县级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属地监管责任,认真开展监管工作,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省、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将适时开展监督抽查。

(三)工作总结(2023年12月上旬)。各县级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全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总结经验做法,12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我局科技教育处。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管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管主体,主要领导负总责。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有序推进生物育种研发应用。切实做到转基因安全管理队伍、装备、工作经费保障到位;试验、生产、加工、贸易各环节生物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科研单位、试验基地、制种基地、加工企业检查抽查覆盖到位;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转基因科学知识宣传普及到位。

(二)压实主体责任。农业转基因生物相关从业者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农业转基因研究试验单位、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口加工企业等相关从业者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督促研发单位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健全从实验室到田间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切实做好本单位研发活动的管理工作。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制种亲本和种子来源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确保源头和流向可追溯,严防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进口加工企业要依法持证经营,健全管理档案,规范标识管理,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

(三)严格规范程序。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检查、扦样和检测,认真制作询问笔录和扦样单,做好样品确认等证据固定工作,妥善留存文书、邮寄或送达凭证等证据材料,保障每个样品证据链完整、有效、可追溯。

(四)严处违法行为。发现非法转基因试验、种子生产加工销售等行为,要及时上报,查清违法事实,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的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群众直接举报线索认真核查,及时反馈核查情况。

联系方式:苏州市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处

联系电话:0512-65614067,邮箱:kjjy@sznyncj.suzhou.gov.cn。

地  址:苏州市团结桥巷2号

邮  编:215128

 

附件:2023年苏州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任务分解表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3年苏州市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工作重点

工作主要目标

监管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

工作承担

单位

完成时限

1

对批准进入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等安全评价环节进行全程、动态监管。

监督研发单位的研发活动依法开展。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报批、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落实。

复旦大学太仓试验基地、苏州工业园区硕腾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市农业农村局科教处牵头统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种子管理站参与,太仓市农业农村局、苏州工业园区经发委具体落实。

3.1-12.31

2

对市内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全覆盖排查。

严格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制度,防止转基因作物非法试验。

苏州市农科院、常熟市农科所、南京农业大学(苏州)水稻种子技术研究院等单位试验基地。

市农业农村局科教处牵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种子管理站和相关市(区)农业农村局共同参与。

4.1-10.31

3

对种子生产、销售单位及水稻、玉米等种子依法进行转基因成分抽检。

对市域内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水稻、玉米等种子依法进行转基因成分抽检,打击非法行为。

全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和相关市(区)制繁种基地以及全市种子市场。

局科教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种子管理站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相关市(区)农业农村局共同参与。

3.1-12.31

4

对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实验科研的单位自我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督促相关单位的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委员会)发挥作用,开展日常监管,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并形成监管自查报告。

复旦大学、硕腾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市农业农村局科教处牵头,太仓市农业农村局、苏州工业园区经发委指导相关单位具体落实。

3.1-11.30

5

对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企业进行明查暗访

对进口转基因生物原料(用于加工原料)使用情况、运输、储藏、经营等环节的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检查,防止转基因生物扩散。

相关涉农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企业。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局科教处、相关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参与。

3.1-12.31

6

对各市(区)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的工作进展、监管力度、措施成效进行检查,并做好省厅督查迎检。

按照属地监管制度,各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科普与宣传。省、市适时对各市(区)转基因监管工作进展、工作力度及工作成效方面进行检查。

各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市及各市(区)农业农村局科教部门牵头,种子、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共同做好自查和迎查工作。

9.10-11.30

7

工作总结

相关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种子管理站12月5日前报送本地区、本条线年度转基因监管工作总结,市农业农村局科教处汇总整理,12月10日前形成全市2023年度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情况总结。

12.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