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20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省平台网络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支持类别 | 支持对象 | 政策支持 | 执行期限 |
一、财税支持 | 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 |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免征增值税 | 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
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
预缴增值税项目适用3%预征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 ||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 ||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 | 免征增值税 | ||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 |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
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且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 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
开展免费诊断、高端化改造升级、智能制造及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和融合应用创新等项目建设的工业企业 | 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给予12亿元资金支持 | ||
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 | 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9.5亿元资金支持 | ||
认定的化工(危化品)企业高风险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和新技术应用项目 | 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给予资金支持 | ||
二、金融支持 | 中小微企业 | 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给予100亿元资金贷款支持,省财政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1亿元贴息资金支持 | |
服务平台 | 省财政给予适当奖补支持 | ||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在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方面给予一定倾斜 | ||
符合条件的项目 | 中央贴息资金和省有关专项资金给予资金支持,给予2.5个百分点的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期限2年 | ||
小微企业 | 实施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引导贷款继续扩面、增量、降价 | ||
发放普惠小微贷款较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 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激励资金 |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交通物流、养老服务等行业企业 |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优化贴现手续,降低贴现利率 |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市场主体 | 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能担、愿担、敢担的工作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 | ||
民营小微企业 | 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 ||
中小微企业 | 银行机构将再贷款利率下调和LPR下调传导至贷款利率,合理降低贷款利率 | ||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鼓励交通物流、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养老服务、会展等行业主管部门主动与金融机构共享信息,运用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发放更多信用贷款 | ||
三、援企稳岗 | 企业 | 实施社保降费、稳岗返还等政策;鼓励企业推行弹性休假,按规定足额支付正常薪酬和加班工资巩固现有城乡公益性岗位规模,持续加大岗位开发力度,落实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5万个以上;加强与劳务输出地的劳务合作,开展点对点返岗复工服务,鼓励员工早日返岗 | |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 缴费比例在各设区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 | ||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备付月份在15个月及以上的地区 | 根据待遇清单规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经批准后可阶段性适当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 | ||
订单较多、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 | 鼓励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一季度生产安排 | ||
春节期间正常生产经营企业 | 有条件地区发放一次性留工补贴 | ||
免费提供职业介绍且成功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鼓励各地发放就业服务补助 | ||
2023年1月25日至2月5日期间租用大巴车跨省点对点组织外来务工人员返岗的企业 | 给予实际包车费用适当补贴 | ||
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首次来苏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 给予交通补助 | ||
四、减轻负担 | 暂时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强化水电气生产要素保障,经申请审核通过后,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减免在相关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 | |
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 | 全面建设外部电力接入工程,无需用户投资 | ||
春节前后连续生产有电力增容需求的企业 | 提供用电绿色通道服务 | ||
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在建项目 | 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 | ||
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施工单位 | 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限制或拒绝 | ||
住宿餐饮业 | 减半收取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 | ||
小微企业 | 减半收取产品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费用;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减按80%收取,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下调20%。 | ||
省内个体工商户 | 减半收取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 | ||
五、物流降本 | 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含)以上的公路客运班线客车 | 给予ETC通行费八五折优惠 | |
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 | 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 | ||
进出省内年吞吐量达到200万以上标箱或年吞吐量达到100万标箱且连续三年增长率超过全省平均增长水平的主要集装箱港口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 | 在全省所有普通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给予ETC通行费五折优惠 | 执行期限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2023年一季度暂按原优惠政策和范围执行) | |
进出省内中欧(亚)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集装箱运输车辆 | 在全省所有普通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全免车辆通行费 | 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 |
快递员和外卖骑手 | 鼓励电商和邮政快递企业增加佣金比例、设置跑单奖励,为快递员和外卖骑手购买相应保险、提供必要餐饮保障 | ||
各地邮政快递业人员 | 安排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发放必要的抗疫物资 | ||
各港口企业 | 鼓励加强与大型国际班轮公司以及国内航运骨干企业合作,与班轮公司签订长约合同 | ||
六、提振消费 | 商贸流通企业 | 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给予专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放数字人民币红包等 | |
新能源汽车 | 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
文旅企业 | 省级文旅产业发展资金给予9000万资金支持,重点支持产业融合、赋能乡村、数字文旅等项目;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举办文旅相关活动 | ||
小微文旅企业 | 加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力度,2023年投放的新项目数量占比不低于30% | ||
提供广告和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 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 ||
旅行社等文旅企业 | 鼓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委托代理进行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时,在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上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 | ||
七、扩大投资 | 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 | 加大建设推进力度,可由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作出承诺,制定并试行用地承诺制,在地方政府承诺兑现排污总量指标来源、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下,实施项目环评承诺制审批;强化建设要素保障,完善规划承诺制项目用海报批路径,加快用海审批;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的情况下,优先保障用地需求;采取优化定额供给、精简审核程序、简化可研论证等方式,保障项目使用林地;优化能耗强度审批流程,时长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 | |
民间投资 | 持续拓宽行业领域 | ||
纳入各级重大项目清单的民间投资项目 | 按规定给予建设用地、资金支持以及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政策便利 | ||
市县重大项目 | 强化资本金配套 | ||
地方符合条件的项目 | 支持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 | ||
公路、铁路、城建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 | 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当下调项目资本金比例 | ||
八、外贸外资 | 出境参展企业 | 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给予7亿元资金支持外贸稳中提质工作,开展百展万企拓市场行动,支持参加超100个境外线下重点展会,中央和省级资金对展位费给予最高80%的补助,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 |
小微外贸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 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持续扩面降费,进一步扩大承保规模和覆盖面,降低短期险费率和资信费用,继续实施并优化平台统保政策 | ||
优质企业 | 推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提质增效,支持银行为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提供安全高效低成本的资金结算服务 | ||
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 | 支持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 | ||
国家级重点外资项目 | 发挥跨部门机制专班作用,加强调度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层面资源要素保障 | ||
九、房地产市场 | 房地产业 | 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房地产调控政策工具箱,调整优化限制性政策和土地出让政策,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坚持“房住不炒”,认真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 |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 | 支持合理融资需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重点推进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政策落地见效 | ||
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上市公司 | 支持利用资本市场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股权融资政策 | ||
省内融资担保公司 | 支持加入交易所债券市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央地合作增信共同支持民营房地产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 ||
房地产企业 | 优化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在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安全和项目正常交付的前提下,合理释放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促进加快资金回笼 | ||
十、防疫药品器械 | 已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以及由我省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我省生产的创新药 | 按照不同研发阶段,择优给予最高30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在我省生产的相关创新产品,省补助比例最高占地方投入的50% | |
进入国家和我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以及对进入上述程序、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第三类)且在我省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 | 择优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在我省生产的相关创新产品,省补助比例最高占地方投入的50% | ||
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用于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药品,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 | 免征注册费 | ||
一般医疗器械企业 | 产品检验收费减免5% | ||
小微医疗器械企业 | 产品检验收费减免10% | ||
第二类医疗器械 | 对创新注册、应急注册、优先注册等情形,设置便捷通道,开展集中会审、同步核查、优先注册检验;延续注册审评、生产许可证延续办理时限分别缩减至30个、10个工作日 | ||
有源类、无源类医疗器械 | 检验时限再分别压减10个、15个工作日 | ||
药品 | 注册检验时限缩减至45个工作日,需标准复核的时限缩减至70个工作日 | ||
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公布的治疗指南中涉及的药品(医用耗材) | 实施绿色挂网通道,符合阳光挂网政策的,随报随挂,第一时间供医疗机构采购使用 | ||
十一、医疗保障 | 疫情防控 | 省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全方位提升医院医疗救治能力,确保其平稳运行,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 | 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 执行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 | |
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加大医保倾斜支持力度 | ||
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 | 实施门急诊费用专项保障;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不低于75% | 执行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 |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 |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互联网首诊服务,医保基金按照线上和线下一致的原则,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 | ||
十二、政府服务 | 中小企业 | 支持参与政府采购,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全省政府采购一张网 | |
失信企业 | 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协助开展信用修复 |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明显危害后果的市场主体 | 制定涉企轻罚免罚清单,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 | ||
民营企业 | 持续优化产业链+法律服务,推出涉企法律服务清单,加快推进公司律师制度,推动有条件、有需求的设立公司律师 | ||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
注:摘要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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