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博士后建站奖励和新进博士后经费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5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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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博士后建站奖励和新进博士后经费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扬人社规〔2023〕1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功能区财政(审)局,市各相关单位:

现将《扬州市博士后建站奖励和新进博士后经费资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5日          

扬州市博士后建站奖励和新进博士后经费资助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培养和吸引博士后人才,激发博士后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提升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加强“产业科创名城”人才支撑的15条举措》(扬发〔2022〕9号),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和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1、2022年1月1日起新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2、2022年1月1日起国家级、省级企业博士后站点新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奖励和资助的项目及标准

1、博士后站点新建站奖励

对新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

2、新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

企业博士后站点每引进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15万元人才补助。

三、发放程序

1、博士后站点新建站奖励。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批复,分2批拨付至设站单位。其中首批50%奖励资金在站点获批次年拨付,剩余奖励资金在该站点首名博士正式进站次年拨付。

2、新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进行认定。自进站次年开始,补助资金按每年50%的比例分2年拨付至设站单位。

3、资金拨付。上述所需经费在市级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经审批后由市财政下达各地,并拨付至相应企事业单位。

四、其他事项

1、博士后站点因在国家或省博士后综合评估中被评估为不合格等次、新设站单位两年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连续三年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等情形被注销设站资格的,再次申报获批博士后站点,不享受同层级新建站奖励。

2、博士后在站期间因故退站,人才补助资金若未拨付完毕的,剩余部分不予拨付。

3、企业进站博士后已获得市“绿扬金凤计划”人才项目资助,资助金额未达15万元的在原有资助基础上补足至15万元,资助金额已达15万元的不重复资助。

4、新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应用于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工作中的高校管理费、导师指导费、人才生活补助等支出,其中用于博士后人才生活补助不低于30%。

5、2021年12月31日(含)之前获批的企事业单位博士后站点新建站奖励按《扬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扬人社规〔2018〕2号)文件执行。

6、本文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7、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