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优秀高校人才工作站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1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镇江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政策主题:人才发展,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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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优秀高校人才工作站评价办法》的通知

镇人社发〔2022〕75号

镇财社〔2022〕195号

各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镇江高新区科技发展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国资局:

现将《镇江市优秀高校人才工作站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镇江市优秀高校人才工作站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人才“镇兴”行动,深化校地人才交流合作,充分发挥高校人才工作站在招才引智、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助力打造长三角产才城教融合发展福地,根据《镇江市人才工作站建设实施办法》(镇人才办〔2021〕6号镇财社〔2021〕8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镇江市高校人才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社局或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与高校签约设立的高校人才工作机构,工作站统一挂牌“镇江市人才工作站”。工作站协议有效期不超过3年,期满后根据双方意向可以续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人才工作站服务专员”(以下简称“服务专员”),是指设站高校推荐或指定的学校层面就业部门负责同志或相关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工作站工作。

第四条 评价优秀工作站旨在加强人才工作站建设,建立竞争机制,带动更多高校关注镇江城市发展,协助我市开展各类招才引智和人才政策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设立人才工作站的高校(以下简称“设站高校”)集聚更多高校毕业生来镇就业创业。

第五条 评价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实效”的原则,依照规范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评价。

第六条 市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签约单位负责签约工作站评价材料的对接和初审工作;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和资金拨付。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七条 评价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与我市建立人才工作校地合作长效机制,每年共同研究校地合作具体事项;根据我市企业需求,联合开展合作办班、协作开展人才定向培养;

(二)协助开展我市发展环境、人才政策、重点企业等宣讲活动,协办我市校园招聘会;

(三)运用高校就业信息平台等渠道发布我市企业人才需求信息,定向推送我市人才政策、校园招聘会等信息;协助提供近2年高校毕业生生源信息表;协助统计近2年高校镇江籍毕业生生源和就业去向统计信息;

(四)积极动员学生来我市参加实践、实习、见习等活动;

(五)配合支持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开展招才引智“镇江日”等相关活动组织工作;

(六)向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输送大专及以上人才达到一定数量。

第八条 评价项目加分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推动高校选派干部来镇挂任科技镇长团成员,积极对接我市选派干部到高校科技、学生、就业等部门挂职锻炼;

(二)促进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沟通交流,协助我市博士后招收和联合培养工作;

(三)组织高校专家参与我市专家服务企业活动,帮助我市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攻关;

(四)积极支持校地产学研合作,支持高校教师和大学生参加我市创新创业大赛,促进高校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

(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联合开展招才引智、人才载体建设、科研成果转化等相关课题研究。

第三章 评价流程

第九条 评价工作每年11月线下开展,采取总结自评、签约部门初评和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当年7月1日前签约的高校参加本年度评价工作,7月1日后签约的高校参加下一年度评价工作。

第十条 自评。各设站高校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遇休息日顺延)向签约单位提交《镇江市高校人才工作站自评表》《镇江市高校人才工作服务专员奖励推荐表》,其中:与市人社局签约高校提交至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与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约高校提交至辖市、区人社局。申报内容为上年11月至当年10月工作站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初审。签约单位对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结合设站高校工作实际以及毕业生来我市就业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市人才办、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价意见,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于当年12月将优秀工作站工作奖励资金、服务专员工作奖励资金拨付至设站高校银行账户,由高校将服务专员工作奖励发放至服务专员本人。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对评价认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4万元奖励,其中50%用于工作站服务专员工作奖励,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邀请优秀工作站设站高校学工处负责同志、服务专员、优势学科专家学者及硕士以上在校生来我市参观走访“四群八链”重点企业,开展工作对接交流和招聘活动。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人才工作站应如实填报《镇江市高校人才工作站自评表》《镇江市高校人才工作服务专员奖励推荐表》,并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对于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的,一经查实,解除工作站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 初审、评审部门和人员要加强申报信息审核,切实履行相应职责,保证评价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不得将评价数据、资料或结果提供给他人或公开发布。评价工作中的涉密内容和数据,按照有关规定作保密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