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4-12-10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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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南京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和服务决策效能,根据《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宁科规〔2022〕14号),结合软科学研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是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聚焦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主承载区的重点、难点和堵点问题,组织和支持软科学研究力量开展研究和对策分析,为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南京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指南编制、申报通知发布、项目立项、项目实施、结题验收及成果应用等工作。

经市科技局认可的市级有关部门和高校院所是南京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推荐单位,负责协助市科技局开展推荐申报、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软科学项目研究。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项目验收、条件保障、科研诚信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 软科学项目经费从市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列支,开展课题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承担单位无须编制经费预算。

第二章 项目组织

第五条 南京市软科学研究项目采取公开申报或定向委托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开申报是指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申报指南自主选题进行申报,市科技局组织评审,综合评审情况择优给予支持。公开申报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两类。

重点项目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重大需求,提出具体研究方向、题目或内容,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结合实际选择申报。

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围绕我市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问题,自行拟制研究方向、题目和内容进行申报。

重点项目每个支持经费一般不超过10万元,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10项;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每个支持经费不超过5万元,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20项。在重点项目中进行“赛马制”管理,资金拨付比例由局长办公会确定。在未获经费支持的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中设立指导性计划项目,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开展研究。

第七条 定向委托主要围绕全市科技创新相关的重大战略规划、重要政策法规、重点改革任务,由市科技局凝练为研究内容明确、成果要求具体的研究课题,并遴选具备相应研究能力的单位或团队,定向委托实施。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政策方针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部署,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组织编制市软科学项目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第九条 课题申报单位应为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省、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鼓励课题申报单位联合研究,整合优势科研力量共同申报。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申报课题应明确提出具体调研计划或实证分析方案,未列明具体调研对象、样本选择依据、案例资料获取途径的,形式审查不予通过。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从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遴选产生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重点资助下列研究:

(一)主要支持基于一线实地调研、数据收集分析、案例分析等为基础的调研类、实证研究类项目,应有明确的调查研究对象,切实解决科技创新面临的突出问题;

(二)优先支持有明确数据来源、研究样本、调研对象,且承担过政府重大调研任务的团队开展软科学研究;

(三)重点支持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可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的软科学项目。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拟立项项目按规定向社会公示,依据公示结果,发布立项通知。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获立项项目,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项目合同主要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研究任务、考核指标,并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约定。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年左右,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重点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召开项目开题论证会或中期报告会,邀请成果应用部门参加,定期交流共享信息。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要研究目标等合同已约定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报告。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应用

第十八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执行期满,市科技局组织项目结题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和项目调整批复为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提交验收材料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在对验收材料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完成或者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市科技局申请延期或终止,不记入信用记录。项目实施期内,只能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为履行行政职责需要,拥有对项目研究成果的使用、复制、传播、编辑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成果,市科技局可采取成果汇编、信息呈报、案例推介等方式,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获得市以上领导批示的研究成果可直接通过验收。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终止或撤销已立项项目,追回科研项目经费,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