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30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扬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精神,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和缴存职工纾困解难,经会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政策实施范围和期限
1.支持政策的实施范围,由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拓展至受疫情影响的我市注册缴存企业。
2.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由2022年9月30日延展至2022年12月31日。
3.企业缓缴期满后,从次月起恢复正常缴存,并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足额补缴。
二、落实好受疫情影响缴存职工的相关支持政策
1.企业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最高月提取额由15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
4.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受疫情影响,也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不影响其提取和贷款权益。2023年3月底前,应当及时足额进行补缴。
三、其他
1.依据《关于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扬金管〔2022〕6号)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的企业,期满后,视实际情况需要,可再次缓缴住房公积金至2022年12月31日,从2023年1月起,按本通知要求恢复正常缴存和进行补缴。
2.企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的流程与材料,按照《关于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扬金管〔2022〕6号)执行(缓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
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扬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