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摘要

发布时间:2024-07-22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减税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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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二、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2017、2018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设备。

三、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数据采集。利用数据采集技术,实现对专用设备信息的监测和采集。 

2.数据传输和存储。利用数据传输和管理技术,实现对专用设备采集数据的有效汇集。 

3.数据分析。利用数据分析技术,实现专用设备故障诊断、预测维护、优化运行等方面的改进。 

4.智能控制。利用自动化技术和智能化技术,实现专用设备的智能化控制。 

5.数字安全与防护。利用数据和网络安全技术,实现专用设备数据和网络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明显提升。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 

四、享受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 

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自身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专用设备,承租方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如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九、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支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对相关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能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等鉴定。 

 

注:摘要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