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2-10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南京)专项工作组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创业创新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在南京市开展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的函》(证监函〔2021〕413号)《关于在上海市、深圳市、广州市、南京市等4市开展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的通知》(证监办发〔2021〕77号)《关于印发〈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科技局函〔2021〕684号)的相关要求,现将《南京市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对照相关要求,结合工作职责,认真组织落实,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附件:南京市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实施细则
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南京)专项工作组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在南京市开展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相关工作要求,根据《关于印发<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特制定南京市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实施细则如下。
一、试点目标
通过先行先试,构建与资本市场数字化发展相适应的基础制度体系,探索建立统筹协调、科学有效的资本市场金融科技监管体制机制,打造包容审慎的金融科技监管环境,稳妥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资本市场各个业务领域的应用实施,促进形成资本市场金融科技稳妥发展的良性生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参与试点的业务场景应由持牌机构提供,严守法律法规框架,不得为了追求技术便利,突破现行监管规定。
(二)有序创新。侧重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资本市场各类业务的科技赋能,以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市场效能、强化合规风控、增强监管能力、保障金融安全为应用导向,稳妥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落地实施,促进资本市场的数字化发展。
(三)风险可控。能够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于试点全过程,有效识别并防范试点相关业务合规、系统安全、数据安全风险,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和退出方案,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四)立足实际。充分考虑地方业态差异,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把握好服务地方监管、促进特色发展、防范化解风险创新试点内涵,聚焦监管最新需求和业务发展痛点难点,力争解决实际问题,避免为创新而创新或传统业务的简单包装。
三、试点范围
(一)申报主体。试点接受属于江苏证监局辖区,且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公地在南京市及在南京市有重要分支机构的全国性机构申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包括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二)试点机构可独立申报或多家联合申报。鼓励各类科技企业与上述申报单位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科技企业可作为牵头申报单位,并对科技企业的注册地不作限制。
四、试点项目遴选及评估
(一)项目辅导沟通。工作组办公室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将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对材料要件和填报规范进行形式审核,及时反馈牵头申报单位联系人。申报单位应按照反馈意见对试点项目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完善。鼓励申报单位加强与工作组的互动沟通,提升试点项目质量与申报材料的规范性。项目辅导沟通期间,申报单位可向工作组办公室申请进行项目路演,听取工作组及相关专家意见。
(二)项目遴选与专业评估。工作组结合试点项目申报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项目遴选工作,对申报项目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申报项目的预期效果、各类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评估,结合申报项目的风险特征,从科技应用方式、服务投资者的类型和人数、展业规模、服务地域等方面沟通设置试点条件。工作组将随机邀请试点专家库成员对项目遴选提供专业支持。遴选结果报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由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组织专业评估组进行专业评估。
五、试点项目公示及启动
(一)项目公示。按照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就试点项目的评估意见和要求,工作组通过各成员单位官方网站对试点项目进行公示,各相关申报单位同时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或指定公共媒体对试点项目进行公示(联合申报的,各单位均需公示)。公示材料为《公示表》等相关材料(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试点单位应结合社会公众意见对试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二)项目启动。经公示后,未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已对相关风险作出防范和补偿机制,且试点单位书面承诺严格遵守试点项目方案的,由工作组报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批准后,发布试点项目启动通知,允许相关试点项目启动,并对外公示同意试点的项目方案及相关信息(《公示表》等相关材料)。
六、试点项目监督
(一)风险防控。项目试点期间,工作组将持续动态监测项目运行情况,识别、防范潜在风险,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评估工作。试点项目经阶段性评估达到预期效果且未发现风险隐患的,可转常态化运营。
(二)风险处置。试点项目发生投诉举报或其他异常情形的,申报机构应妥善应对,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告。试点项目阶段性评估风险隐患较大的,视情况执行项目退出机制。对违反试点承诺或借助试点工作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机构,视情况暂停或停止试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采取措施。
七、配套机制
(一)激励机制。试点项目正式转常规运营的,通过社会公示、行业通报、纳入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评奖范围和南京市金融创新奖奖励范围等方式对申报机构予以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试点机构与地方性支持政策对接,促进试点项目孵化落地。
(二)容错机制。在试点机构做好风险防范安排的前提下,对试点项目可适度给予监管弹性。试点项目试点期间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或业务差错,未造成投资者实际损失或对投资者损失作出合理补偿,未对证券期货市场平稳运行造成影响的,相关部门可以从轻或免除对试点机构的处罚。
八、试点辅导机制
鉴于科技企业是推动资本市场数字化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试点工作不接受科技企业单独申报,一定程度影响了科技企业参与试点工作的积极性。为帮助科技企业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理解,增强安全合规管理能力,提升科技企业参与试点工作的便利性,试点工作设立试点辅导阶段,专门面向暂未找到试点机构联合申报试点的科技企业。
(一)试点辅导范围。辅导主要接受以下几类机构(以下简称“试点辅导机构”)的申请:一是接受中国证监会备案管理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二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下设的信息技术子公司;三是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科技企业。属于江苏证监局管辖区,且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公地在南京市的试点辅导机构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试点辅导工作。试点辅导机构可以独立申请或多家联合申请。
(二)试点辅导项目的申报、遴选、评估、公示、监督等工作程序参照试点项目。
(三)与试点的衔接。试点辅导阶段不实际运行证券期货业务活动,试点机构原则上不参加试点辅导。试点辅导阶段不作为申请试点的前置条件,与试点机构联合申报试点的科技企业可不参加试点辅导。相关项目完成试点辅导并申报试点的,相关科技企业仍须与试点机构联合申报。期间,项目遴选阶段和专业评估阶段原则上应当采信前期试点辅导阶段中出具的结论,侧重于评估实际运行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后的新增风险、投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适度简化工作流程,突出评估重点,避免重复评估。超出辅导期再联合试点机构申报试点的,相关试点辅导结论原则上不予采信。
附件:南京市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申报手册
关于开展南京市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2-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