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社局公布2023年劳动保障违法典型案例(第五批)

发布时间:2023-11-13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点赞

收藏

转发

南京市人社局公布2023年劳动保障违法典型案例(第五批)

为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按照“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要求,现公布2023年第五批劳动保障违法暨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0日,雨花台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收到农民工投诉,反映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某地块项目上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雨花台区人社局于8月16日立案调查。8月18日,雨花台区人社局向该公司送达调查询问书,要求其报送劳动用工材料并配合调查,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监察大队配合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未报送劳动用工材料,且在收到《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拒不配合调查,期间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多次致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某无法取得联系。经与现场工人核实,该公司共拖欠6名农民工3个月工资共计14.7万元。

【处理情况】9月21日,雨花台区人社局向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9月25日前支付拖欠的6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4.7万元,该公司逾期未支付。鉴于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已经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且存在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违法行为,9月25日雨花台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9月28日,雨花台区铁心桥派出所受理该案。10月1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某到派出所配合调查。目前,该案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常见的违法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处理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切不可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

案例二: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8日,南京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劳动者投诉,反映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10月7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已于2023年9月底停止营业,该公司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王某等3名劳动者2023年7月至9月工资共计34404元。

【处理情况】10月25日,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10月29日前支付拖欠的3名劳动者工资共计34404元,该公司逾期未支付。鉴于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可处置的资产,且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经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已经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10月31日,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江北新区公安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与执法部门协同处置,目前该公司已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制定工资支付方案,该公司将按照方案如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到期未履行,公安机关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典型意义】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另一种的违法情形。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已经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权力。如果行为人有可支配的金融机构存款或权利凭证、可处置的非家庭生活必需的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或出现到期债权而怠于行使、挪用应当用于工资支付款项等情形,将被认定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如果出现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如果有可处置的财产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切不可较长时间无故拖延支付劳动报酬。

案例三:南京某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报酬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17日,浦口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收到劳动者投诉,反映南京某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浦口区人社局于当日依法受理立案。经调查核实,南京某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由于公司管理经营出现问题,导致该公司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周某某等49名员工2022年8月、9月、12月和2023年3月工资共计1292694.98元。

【处理情况】6月6日,浦口区人社局向南京某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在收到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履行工资支付义务,该公司仅支付2023年3月份工资334599元,另有一名员工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处理,仍拖欠48名员工2022年8月、9月和12月工资935381.4元。7月6日,浦口区人社局向南京某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同日,浦口区人社局向南京某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将该公司及有关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将该案作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因该案涉及人数较多、金额较大,已经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浦口区人社局商请浦口公安分局提前介入。在浦口区人社部门高压态势以及公安部门提前介入下,7月7日,南京某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已经将拖欠员工的2022年8月、9月和12月工资935381.4元发放完毕。

【典型意义】人社部门在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中,对涉案人员众多、涉嫌跨区域犯罪、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或者发现行为人涉嫌故意销毁账目、名册等相关材料,以及转移财产、恶意清偿、虚假破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等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处理,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前介入指导。本案中,浦口区人社局在发现该案涉及人数较多、金额较大,存在欠薪风险隐患,且该案已经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故提前商请浦口公安分局提前介入,在人社部门和公安部门协同处置下,员工的工资得到妥善解决,有力维护属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