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30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五四四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生产清水大米、鞍山南果梨、大连海参、通化山葡萄酒、长白山蓝莓、赣南脐橙、清江枳壳、樟树黄栀子、贺兰山东麓葡萄酒等9个产品的61家企业,分别向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经有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定,现予注册登记。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特此公告。
附件:61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8月24日
关于核准樟树市鑫康健生态种植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第518号)
2023-03-07关于核准霍城县恒雅香料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
2023-04-21关于核准资溪一亩茶园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
2023-06-27关于核准新疆金典优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19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
2023-07-20关于核准山西梗阳湖醋业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
2023-03-29关于核准宁夏逸悦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
202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