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7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扬州市知识产权局)
政策主题:营商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或部分设区市实施的国家试点改革事项清单和全省或部分设区市实施的自主改革事项清单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推进“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通过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建立标准化住所(经营场所)数据库,建立健全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便利住所登记的同时,防范虚假住所等突出风险”。《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门楼牌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也明确“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按照标准地名和门楼牌号码进行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依法变更营业执照上的不规范门楼牌地址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规定“对住所作为通信地址和司法文书(含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也明确“推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依托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开展对住所(经营场所)申报信息在线核验工作,通过核验的,申请人可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办理登记,无需提交房屋权属凭证和租赁协议等材料”。
为推进上述创新改革工作,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同时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登记防范虚假登记等突出风险,我局会同行政审批、公安、自规、住建、大数据等六部门联合起草了《关于开展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提出修改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256739970@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开展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修改意见”字样。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扬州市文昌西路525号行政商务中心4号楼1004房间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指导处。信封上请注明“《关于开展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修改意见”字样。
反馈日期截至2022年12月7日
附件:关于开展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7日
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
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