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13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宁人社〔2022〕89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分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和民政局:
根据《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2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政务办关于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47号)要求,现就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内容
省《实施方案》印发后(即2022年2月10日后,含当日)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的,为其在产假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女职工生育二孩产假期间,按照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下同),三孩按照80%给予补贴,补贴月份从生育二孩或三孩第一天所在月份起算,共补贴6个月。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实施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结束后6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人员花名册等必要的材料,通过区(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办理。
各区(园区)人社部门完成初审后,由市人社部门复审并比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情况;卫健部门负责审核生育情况;医保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缴纳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情况;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审核并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加快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卫健、医保部门要充分依托大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及时将人社部门所需数据进行共享,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补贴提供支持。补贴申报审批具体操作流程另行下发。
三、资金使用和管理
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所需资金市、区(园区)共同承担,资金负担比例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补贴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宁财社〔2021〕370号)执行。
企业同一时间段内同时符合享受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或女职工同时生育二孩三孩的,按就高原则享受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工作要求
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落实女职工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区(园区)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精准实施,对组织领导、工作进度、资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附件: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花名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30日
附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 省政务办 关于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zip 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花名册.pdf
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
202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