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常州市丨《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常州市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的通知》摘要

发布时间:2022-04-14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财政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创业创新

点赞

收藏

转发

一、支持方式

项目采用前资助的方式支持,即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下达资助经费,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后的半年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二、支持重点

主要支持国际技术合作研发、港澳台科技合作研发、创新国际化服务体系建设、中以常州创新园建设等方面。

三、优先支持

1.优先支持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优先支持高端创新人才牵头的项目、与国内高校院所产学研合作的项目、能为完成任务提供充足自筹资金的项目和已支付研发费用的联合研发或技术转移项目;

3.优先支持与国际先进科研力量在疫情防控、核酸与抗原检测、药物与疫苗研发等相关领域的合作。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

1.申报单位应为常州市行政区划内(除溧阳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有研发投入且按规定进行年度会计核算。项目申报时,企业应如实填报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和本年度研发投入预算情况。

3.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本计划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职业道德和实施项目所需的组织与管理协调能力;

2.项目负责人应是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正式在职人员,并能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完成所申报的项目,同一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本计划项目。

(三)申报项目

1.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指南方向。实施方案必须科学合理,实施内容明确,技术路线成熟,预期目标具体,经费预算合理;

2.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第一承担单位必须为项目建设与运行的主体,鼓励产学研合作联合申报;

3.项目主要境外合作单位不得是项目申报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不得是外资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不得是在境外避税地设立的壳公司,项目不得是企业集团境内外分支机构之间的合作;

4.项目中外合作双方应具有良好的交流合作基础,并就合作项目已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规范严谨,对外明确各方在合作中的职责分工,并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合作协议需双方单位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印章,或由有权签字人书面授权他人签字,同时明确签字各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等信息。外文合作协议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创新国际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外资研发机构除外)应提供具有海外合作渠道或拥有海外研发机构/海外联合实验室/海外科技服务机构/海外孵化服务机构的相关佐证材料。申请经费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5.存在相关情况的不予申报。

五、材料报送

申报单位于4月27日17:00前线上申报(https://kjj.changzhou.gov.cn),并于5月13日17:00前报送书面材料至各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相关材料至常州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科技项目服务科。

六、联系方式

常州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科技项目服务:沈才俊/黄浩艳 0519-88101380/88105072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519-88120195

市科技局对外合作与人才处:杨杰 0519-85681536

注:摘要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