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1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政策主题:融资促进,监督管理
扬财规〔2022〕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功能区财政(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金融资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发〔2018〕14号)、《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办〔2021〕6号)及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扬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扬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的政策效应,根据《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发〔2018〕14号)、《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办〔20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以推进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为目标,用于普惠金融发展、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企业上市、发展股权投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五)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健全内控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三)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四)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五)组织专项资金申报,负责审核与专项资金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六)按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七)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扶持专项资金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2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扬府发〔2020〕124号)等文件精神,每年安排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扶持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强后备企业培育,推进企业高质量股改,指导企业上市挂牌,推动上市挂牌公司做优做强。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上市挂牌融资专项资金扶持:
(一)对拟在境内上市且完成相应上市进度的企业;
(二)对成功在境内外上市且资金用于本地投资的企业;
(三)对成功挂牌新三板、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挂牌的企业;
(四)对我市境内成功上市、新三板挂牌或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挂牌的企业,通过定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将募集资金投在我市的企业;
(五)对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至我市的企业;
(六)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九条 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扶持专项资金审批流程: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公司向注册地县(市、区)、功能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市工作机构)申报,按要求提交申报和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或功能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市工作机构)初审,并经县(市、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确认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确定拨付奖励补助对象及金额,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奖励补助资金拨付至奖励补助对象。
第三章 促进股权投资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2号)、《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扬府发〔2020〕124号)、《市政府关于促进扬州市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扬府发〔2022〕54号)等文件精神,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加快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在我市集聚和发展,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每年安排促进股权投资发展专项资金,对优质股权投资机构落户、集聚和投资扬州以及将其生态圈企业吸引落户我市等进行扶持奖励或补贴。
第十一条 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均在扬州区域的新设立股权投资机构,其中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250万元。实缴资本或募集资金在我市银行机构托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或在发改委系统完成备案,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股权投资机构可申报促进股权投资发展专项资金。
1、股权投资基金(不含母基金)实际募集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股权投资基金(不含母基金)投资扬州市域内非上市企业期限一年以上;
3、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注册纳税在我市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或投资满一年后,三年内实际发生损失的。其中,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认定;
4、股权投资基金并购或投资标的迁入我市,经各产业工作专班牵头部门认定,符合我市重点优势产业补链固链强链要求,且标的公司迁入当年起2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地方贡献达200万元及以上的;
5、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扬州市域内非上市企业的(投资金额800万元以上),被投企业开票销售在投资期间首次突破500亿元、3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综合考虑对地方贡献;
6、对成功获评江苏省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江苏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创业投资示范企业和创业投资优秀团队的;
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自身关联企业、基建和房地产等项目的,不可申报促进股权投资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促进股权投资发展专项资金审批流程:
(一)每年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及市相关部门联合下发促进股权投资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申报《市政府关于促进扬州市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第1、2条奖励的,向所在县(市、区)、功能区金融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申报和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市政府关于促进扬州市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规定的存续期限、纳税地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经所在县(市、区)、功能区金融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行文报市金融监管局和市财政局。
符合申报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申报《市政府关于促进扬州市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第3、4、5、8条奖励的,向所在县(市、区)、功能区相关部门(条款对应的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申报和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市政府关于促进扬州市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规定的存续期限、纳税地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经所在县(市、区)、功能区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行文报市相关部门和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和市相关部门按职责规定审核后,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将需市级承担的奖励补助资金拨付至奖励补助对象。
第四章 融资担保保费补贴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更大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1号)等文件精神,每年安排融资担保保费补贴专项资金,对融资担保业务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聚焦支小支农主业,为我市小微企业、“三农”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保费补贴。
第十四条 我市各县(市、区)、功能区,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申报年度监管评级C级以上(含)的融资担保机构,可申报融资担保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申报年度内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监管评级D级以下(含)的融资担保机构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担保费率不高于1.5%的融资担保业务,按其申报年度融资担保在保业务给予不高于年化1%的担保费补贴。各类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计入奖励补助范畴(不含大中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其中,特定时期,政府对融资担保业务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保费补贴专项资金审批流程:
(一)每年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融资担保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功能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并对本单位的信用状况、申报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财审局)对辖区内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将奖励补助资金拨付至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奖励补助对象。
第五章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30号)等文件精神,每年安排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定向支持运营质态好、税收贡献大、服务实体成效明显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八条 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市辖区范围内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均可申报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按照年度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情况和各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对地方发展贡献情况(各占权重50%),综合测算各小额贷款公司年度风险补偿资金。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审批流程:
(一)每年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注册地区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申报和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业务情况可以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结果为依据,小额贷款公司不再重复申报;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对地方发展贡献情况,可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市税务局等部门核定)。
(二)区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财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确定专项资金拨付对象及金额后,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拟奖励补助对象及奖励补助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将奖励补助资金拨付至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将奖励补助资金拨付至奖励补助对象。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主要用于市辖区,根据年度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按照各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和贡献情况确定各自年度补偿额度。
第六章 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推广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491号)、《关于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苏发改信用发〔2020〕870号)等政策文件精神,每年安排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推广专项资金,加快推进扬州企业征信服务体系建设,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作用,打造综合性、多层次、个性化金融服务平台,提升银企融资对接获得感和满意度,助力扬州实体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提升。
第二十三条 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推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扬州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宣传推介、特色金融功能开发、系统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根据扬州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推广项目进展情况向市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经费支出标准,对项目支出相关材料和凭证审核无异议后,按流程拨付资金至预算单位。
第七章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5〕153号)等法规、政策文件精神,每年安排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资金,加大防范和处置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第二十六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资料和宣传品印制、各类媒体宣传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及长效防范体系建设等。通过广泛深入、细致入微的宣传,建立健全防范长效机制,让广大群众了解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现实危害,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铲除非法集资生存空间。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开展情况向市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经费支出标准,对项目支出相关材料和凭证审核无异议后,按流程拨付资金至预算单位。
第八章 金融人才培养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根据《关于深入实施“兴城先兴人”战略着力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的政策意见》(扬发〔2017〕37号)及相关人才工作要求,每年安排金融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以金融“十百千”人才工程为重点,加快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发挥金融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二十九条 金融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部门金融管理干部、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组织地方政府投融资、金融与资本运作、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等专题研修活动。
第三十条 年度专题研修活动应纳入市委组织部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且培训支出不得超过预算总额。培训主办单位举办培训前,应提前拟定培训工作方案并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预算单位根据各类专题研修活动计划情况,按照培训工作经费支出标准测算出专题培训活动经费总额,向市财政局申报培训工作经费。市财政局审核无异议后,向预算单位拨付资金。
第九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三十二条 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同步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原则上以一个会计年度为一个完整评价期。市财政局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与专项资金预算同步下达。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突出金融发展导向,兼顾安全稳定目标。
第三十三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停或停止项目执行,并将监控结果及时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市财政局负责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市财政局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情况挂钩,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部门要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用途不当、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相关申报机构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考核等财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检查。
第三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所申报项目资料和所提供的相关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虚报、冒领、伪造、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或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市财政局按规定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提交信用记录并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已下拨财政资金,限期追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部门一并修订具体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5年。2019年6月28日扬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扬州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扬州市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扬金监发〔2019〕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