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原〔2023〕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有色金属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有色金属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2023年8月21日
附件: 有色金属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