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安市工业强市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6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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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工业强市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财规〔2022〕6号

各县区(园区)财政局、工信(经发)局、发改委、科技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属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淮安市工业强市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                      

 

淮安市工业强市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业强市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监管流程,培育壮大工业“3+N”主导产业体系,加快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22〕4号)、《淮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1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工业转型升级,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在符合中央、省相关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可将上级财政支持我市的相关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按照项目政策“谁出台、谁负责”、项目资金“谁用钱、谁负责”的基本原则,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财政局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会同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审核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及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3.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绩效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统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研究确定和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重大问题。包括:审议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规范工作组织程序、召集会办重大事项等;

2.负责专项资金的运行管理。包括:汇总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和指南;统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反馈调整重复申报、项目申报主体信用情况;汇总初审情况,组织开展第三方审计、项目公示和报批,汇总资金进度和评价情况;

3.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项目管理操作流程,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资金安排建议;

4.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各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1.提出资金使用初步方案并填报自报方案;

2.实施项目重复性审核、业务审查和企业失信行为、安全生产事故、高能耗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水平审查,组织拟安排重大项目实地核查,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

3.调查核实投诉;实施项目管理和业务检查,跟踪资金拨付进展情况,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区(园区)财政、工信(经发)、各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县区(园区)财政局职责

1.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2.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县区(园区)工信(经发)、各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1.根据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和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工信(经发)部门负责汇总并会同财政部门上报;

2.分条线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3.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

4.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进行项目申报;

(二)组织项目实施,根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对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负责,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

(三)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做好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审计验收、资金核算等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六)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规模企业培育。包括企业规模上台阶、现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新招引的鼓励项目等。

(二)上市企业培育。包括企业上市、企业IPO或再融资募集资金在淮投资工业项目等。

(三)高科技企业培育。重点支持重大技术和重大质量攻关、质量品牌标准建设、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招引和培育等。

(四)绿色制造培育。包括企业绿色发展和工业绿色制造支撑能力建设等。

(五)“智改数转”推进。包括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推广应用等。

(六)创新平台载体培育。包括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和鼓励产业龙头企业联合大院名校共同建立创新平台等。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为无偿补助,包括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主要用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分为认定类和非认定类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违规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开支和发放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非专项资金用途的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下达

第十条  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及各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资金重点支持领域等,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下发,并通过各资金项目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一条  认定类项目采取免申即补的方式,非认定类项目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

集中申报受理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均可按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向项目所在县区(园区)主管部门申报。市属企业(单位)直接向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项目所在地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申报要求和标准,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材料,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联合行文,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

(三)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会审。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指项目申报截止日往前倒推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无骗取、套取县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行为;

(二)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企业达到能效基准水平。

具体申报方式和申报条件由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印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

第十三条  同一单位在申请年度内涉及多项政策(认定类项目除外)支持的,只能申报一项扶持政策(其中: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科技计划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和信用审查制。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要求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信用承诺,并提交《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信用办对申报企业(单位)进行信用审查,并将结果反馈至各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失信企业(单位)开展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各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别项目情况的需要,可分条线对相关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和申报指南明确核查内容和要求及所需材料,提前告知申报单位,原则上一次性核查到位。

第十六条  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审计、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支出,按规定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各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核查审计结果,提出拟补助项目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各资金项目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公示结束后,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项资金规模等情况,提出本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商各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同意后,提请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下达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拨付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有计划地组织专职机构开展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指标文件)后,应当在文件规定时间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市财政局作出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的处理,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各县区(园区)财政部门、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各资金项目主管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资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