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4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淮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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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工信规〔2022〕15号

各县(区)工信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经发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淮安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淮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2月14日     

淮安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2014年修订)》,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淮安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34号令)和《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和发展战略规划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统筹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

第三条  淮安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淮安市根据产业创新驱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依据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淮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淮办﹝2019﹞41号)的通知,淮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事项依据市工信局当年下发的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办理。

第六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软件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万元。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三)技术中心具有进行研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较完善、先进的仪器、装备、场地等设施条件。

(四)企业拥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工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0人,软件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人。

(五)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有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单位,能有效地开展技术创新工作。

同时,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  各县(区)工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工信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会同同级信用部门对企业公共信用状况进行核查,向市工信局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报送名单及其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  市工信局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基本条件审查和数据审核,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分。市工信局会同同级信用部门对企业公共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结合评分情况,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市工信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九条  市工信局在受理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向各县(区)工信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市工信局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市工信局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工作通知。

各县(区)工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评价工作通知要求报送评价材料。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  市工信局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分,并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85分(不含)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会同同级信用部门对企业公共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确认评价结果,并通过市工信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市工信局在受理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后的评价结果向各县(区)工信部门通报,同时公布调整后的全部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可以享受市级有关对企业的创新能力建设、技术攻关、质量品牌、标准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提档升级为省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参与面向行业的各级创新平台建设。

第十六条  鼓励各县(区)工信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区)工信部门应按年度将有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汇总报送市工信局。

第十八条  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信息;

(四)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条  因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因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五)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目前仅限于工业和软件业领域。

第二十二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材料具体要求、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由市工信局另行发布《淮安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第二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淮安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淮经信科技〔2013〕5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