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原〔2023〕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钢铁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钢铁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1日
附件: 钢铁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