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修改《实施办法》?
《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1年颁布施行,至今已13年,期间未经修改,部分规定已经不符合《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上位法规定,与《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等技术规范规定的以堤防等级确定管理范围的原则不相一致,原划定的管理范围与淮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实施办法》于2023年列入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年6月正式启动修改工作。因《实施办法》修改内容较多,本次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进行修改。
二、新版《实施办法》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一)明确政府及部门在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职责
新版《实施办法》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二)明确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规则
《实施办法》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性河湖、区域性骨干河道、跨县重要河道、县域重要河道、一般河湖以及涵闸、抽水站、水电站、水利枢纽、水库和灌区等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划定规则、程序进行明确,对位于城镇段的河道、堤防作出特别规定。已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新版《实施办法》不一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
(三)明确水利工程管理相关要求
新版《实施办法》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水利工程组织检查,对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明确水利工程管理方式、边界工程管理争议解决方式、工程建设与管理审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以及水利防汛、抗洪、清障、水情调度等。
三、新版《实施办法》的施行日期?
《实施办法》将于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