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1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数据治理体制机制
数据治理需要各部门各单位明确职责并协同配合,《条例》规定了相应工作机制。一是强化政府对数据工作的领导,第四条规定:将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据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数据开发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协同和数据安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强调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数据工作与业务工作协同管理。二是厘清部门职责,第五条明确数据主管部门和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以及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三是明确了公共数据的责任主体,第八条规定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数据管理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本行业、本领域公共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探索推进数据分类和价值实现
《条例》是国内首部按照中央深改委最新精神,全面规范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在第三条首创性地对三类数据分别进行定义。第二章“数据资源”,除了对公共数据的归集、共享、开放等方面进行了新的探索外,还率先对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的创新应用、价值实现等作出规定。为了多措并举促进企业合规释放数据价值,《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推动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鼓励企业数据共享开放。为了处理好个人数据保护和利用之问的平衡,探索以人为本的个人数据管理模式,《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鼓励自然人聚合来源于多个途径的其个人数据,并在保障安全、基于授权的前提下,参与数据创新应用,实现个人数据价值。
三、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为了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条例》第四章从五方面支持本市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一是加强市场主体培育,鼓励市场主体有序参与数据要素市场交易。二是加快建设数据交易市场运营体系,发展数据交易服务机构。三是规范市场主体的数据交易行为,明确三种禁止交易的情形。四是探索构建数据资产评估制度,开展数据资产凭证试点,加强对数据交易价格的指导。五是加强对数据要素市场的监管。
四、规定“数据赋能发展”系列举措
为引导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促进数据要素发挥作用,《条例》第三章规定了“数据赋能发展”系列举措,推动数据在经济、乡村振兴、金融、生活、政府公共事务、社会治理、工业应用、城市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并为打造“苏周到”“苏商通”提供法律支撑。《条例》第五章规定了诸多保障数据工作的举措,从基础设施绿色发展、资金投入、优化布局、人才保障、标准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乡角度进行规范,全面促进数据事业产业发展。
五、多重维度推进数据权益保护
保护数据权益是促进数据有序流动、实现数据要素价值的垫础。《条例》围绕数据产权分置运行、大数据“杀熟”、个人数据维权,从不同层面对数据权益保护作出规定,一是根据中央深改委会议精神,在第六条规定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鼓励各主体通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并获取合法收益。二是对大数据“杀熟”作出禁止性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数据处理者不得利用数据分析对平等条件的对象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三是针对数据侵权维权难问题,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
六、切实筑牢数据安全底线
数据安全是数据管理的底线。《条例》在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的框架下,结合我市实际,构建完备的数据安全防护体系。一是第五十三条规定:本市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责任主体。二是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建立分类分级保护、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等制度。三是针对企业和个人数据安全,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分别规定:鼓励企业加强数据安全防护措施、个人有权请求刷除个人信息,并对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进行了规范。四是第六十四条规定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销毁规程,构建数据管理的完整闭环。
苏州市数据条例
202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