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做好2025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摘要

发布时间:2025-08-11

政策级别: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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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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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实施对象。参加失业保险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劳务派遣单位。

(二)享受条件。参保企业(单位)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无历史欠费,审核当月参保状态正常,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稳岗返还。严重失信企业不享受稳岗返还。

(三)返还标准。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按30%返还。2025年4月底前补缴的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参与返还金额计算。

(四)资金用途。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五)业务审核。一般企业稳岗返还实行“免申即享”。各地复核初筛数据,剔除劳务派遣单位,审核是否属严重失信主体。除特定大型企业外,上年末参保≥300人的按大型企业算。企业对资格认定有异议,可在2026年2月底前申请重认定。

(六)资金拨付。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企业划型、返还比例和返还金额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通过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将资金拨付至单位对公账户,并可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单位资金拨付情况及用途。无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拨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社保缴费账户。因账户等问题无法成功发放的,经办机构需在官网公告并短信告知企业。相关企业应在2026年2月底前申领或完善账户等信息。

二、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申请对象。2024年期间具备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资质,且申请时仍为有效状态的劳务派遣单位(包括依法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

(二)申请条件。劳务派遣单位应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自有员工、被派遣劳动者整体纳入裁员率计算,其他申请条件同一般企业。

(三)返还标准。劳务派遣单位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2025年4月底前补缴的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参与返还金额计算。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参与返还金额计算。

(四)资金分配。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属于非派遣自有员工部分(含合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涉及自有员工之外的被派遣劳动者等部分,由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全额享受。资金用途同一般企业。

(五)申领方式。劳务派遣单位向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要求填报(提供)相关材料。

(六)业务审核。经办机构参照一般企业要求审核劳务派遣单位填报(提供)的相关材料。

(七)资金拨付。劳务派遣单位除遵守一般企业资金拨付要求外,需在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及时转账至用工单位对公账户,并于收到资金后60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拨付情况,提供相关凭证材料。无法划转的,应在收到资金后60日内退回基金。

(八)资料备查。劳务派遣单位应妥善保管稳岗返还资金拨付、使用及用工管理(包括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员工工资表等)等资料,不少于五年备查。

(九)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申领稳岗返还资金的监管,对未按规定拨付资金、未退回无法拨付资金、未按要求报送拨付情况且拒不整改,以及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等违规行为的,要追回资金并取消其下一年申领资格。

 

注:摘要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