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工信、发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关于推动铸造和锻压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厅相关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关于推动铸造和锻压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工信装备【2023】194号)
附件: 关于转发《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关于推动铸造和锻压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工信装备【2023】194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