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发〔2019〕3号)、市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府规〔2023〕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金融联动支持企业发展的工作方案》(扬府办发〔2024〕5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扬州市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应急资金面向全市中小微企业,支持对象为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按时偿还到期贷款,且贷款银行确认符合转贷条件的企业。具体条件如下:
1、在我市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营业证照齐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各类企业。
2、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涉诉或被查封冻结扣押情形。
3、没有被有关部门确认为去产能企业。
二、政策标准
1、企业单笔申请应急资金不超过其到期贷款本金的80%,单笔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2、同一企业一年内申请应急资金不超过(含)4次。
3、申请企业使用应急资金一般不超过10天。
4、年资金占用费率为2.61%,按实际使用天数一次性向企业收取。
三、业务流程
1、企业原则上在贷款到期30天前,向贷款银行提出转贷申请。
2、贷款银行同意转贷申请后,与企业一同到扬州市财政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服务中心”)登记相关信息、领取应急资金申请材料,协助企业完成申请材料准备并予以确认。通过银行内网审批系统申请的企业,可直接在线上完成资料下载与申报。
3、贷款银行会同申报企业原则上在贷款到期20天前向财政服务中心提交使用应急资金申请材料,包括使用应急资金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成立时间、法人代表、股权结构、公司核心业务、资产负债状况、经营产销状况、员工人数、公司主要优势、公司发展前景;使用应急资金转贷的银行及转贷金额和贷款到期日;重点说明企业目前面临的困难及原因;明确申报应急资金的金额)、应急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银行贷款转贷承诺书、企业贷款情况表、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情况表以及上年度和近期企业财务报表、征信报告、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4、财政服务中心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符合条件的,报联席会议审议,根据联席会议评委投票结果出具最终审批意见。
5、财政服务中心根据联席会议的审批意见,通知企业与银行办理贷款转贷相关手续,并由财政服务中心与企业及贷款银行签订应急资金使用协议书。
6、财政服务中心根据应急资金使用协议书向贷款银行拨付资金,贷款银行及时办理企业还贷手续,确保应急资金进入企业贷款账户,实现实时扣款。
7、在履行相关放款手续后,贷款银行将资金实时划至应急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归还应急资金。
8、财政服务中心根据企业实际占用资金的天数,计算出资金占用费并通知企业交纳。
9、财政服务中心建立应急资金台账,详细记录借款单位、转贷银行、借款金额、借款及还款时间、资金占用费、拖欠借款及资金占用费等情况。
四、附则
本细则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扬州市政府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扬财金〔202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