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绿色发展领军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3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镇江市工商业联合会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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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市工商业联合会印发《镇江市绿色发展领军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

镇环办〔2021〕279号

各派出机构,镇江新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局、镇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县(市、区)工商业联合会: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实施绿色发展领军企业计划的意见》(苏环办〔2021〕310号)精神,市生态环境局、市工商业联合会研究制定了《镇江市绿色发展领军企业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镇江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1年12月31月  

镇江市绿色发展领军企业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省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绿色发展领军企业计划的意见》(苏环办〔2021〕310号)精神,结合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的《镇江市“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镇办发〔2021〕53号)等文件要求与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以绿色高端、减污降碳为引领,以技术和装备上的领先为目标,以法律法规、市场、行政等综合措施为激励,全面落实“四群八链”产业发展总体部署,持续推动实施产业强市“一号战略”,有序推进“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谱写“镇江很有前途”新篇章提供方向指引。

二、工作目标

聚焦富有镇江特色的"四群八链”重点产业链,力争全市每年培养10家左右绿色发展领军企业。到2025年,全市绿色发展领军企业达到50家左右,着力打造高端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示范集群和绿色产业供应链,形成绿色发展“领跑者”标杆作用和带动效应。

三、工作程序

(一)成立领导小组。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商联”)成立绿色发展领军企业计划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绿色领军企业计划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的评选和报送工作。

(二)动员企业申报。各地建立绿色发展领军企业储备库,动员企业围绕“推动绿色制造、塑造绿色工厂、培育绿色产品、打造绿色供应链”基本要求,主动开展生产工艺、清洁用能、污染治理设施等改造升级。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组织企业对照绿色发展领军企业评分指标开展自主评估,鼓励“环保示范性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参与申报的企业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工商联提交申请。

(三)开展县级初审。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工商联根据企业申请,对照评定标准对企业进行审核,包括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等;各县(市、区)每年申报企业2-5家,在当年2月底前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市级复核。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自评结果、县(市、区)初审意见,组织专家和职能部门对申报企业开展抽查复核。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当年3月底前将复核结果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工商联。

(五)兑现激励政策。对省级评定的“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统筹在环评审批、环境执法、政策支持、科技服务、信任保护等方面兑现激励政策。

(六)实施动态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存在评分指标基本要求任何一项否决项,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申报评定标准的,撤销“绿色发展领军企业”名录,取消原享受的各项激励政策。被撤销“绿色发展领军企业”名录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评定。

四、激励政策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

1.优先支持企业申报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对接,做好项目申报的咨询和辅导。

2.指导帮助企业享受省绿色金融奖补资金、环责险贴息等政策,为企业提供排污权抵押贷款、环保贷等绿色金融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二)优化环境管理服务

3.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提供“保姆式”服务,建立工作专班和信息库,减少企业申报材料,一企一策,综合运用环境管理监测监控信息化手段以服代管。

4.对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受理、公示、评估、审查流程“四同步”,落实环评审批时限“减半”要求。

5.对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需要增加排污总量的,优先调剂;所在地区平衡排污总量指标确有困难的,在市级优先统筹。

6.项目环评审批中涉及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严格回避涉密内容,进行掩密处理,充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7.优先安排参加企业环保接待日互动,对企业反映的环保诉求,提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和解决办法。&优先安排参加环境治理供需对接洽谈会,提升企业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决策水平。

9.主动服务,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提高办理时效。

(三)优先提供科技服务

10.企业符合条件的专职环保管理人员优先纳入各级环保专家库,在职称评定中给予适度倾斜。

11.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优先申报省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12.优先安排参加国际环保新技术大会,优先享受前沿环保技术服务。

13.定期组织专家开展定向精准帮扶,推动企业产业升级、节约原料、节能减排,促进企业减污增效。

(四)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14.属于生态环境部《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前五类的企业,除投诉举报、媒体曝光、应急处置等必须开展的现场检查外,原则上只通过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督。

15.属于生态环境部《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第六类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将在线监测监控数据作为监管的重要依据,以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督为主,“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其他除投诉举报、媒体曝光、应急处置等必须开展的检查外,一般不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16.企业自动纳入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名单,免于执行应急停产、错峰生产等管控措施;在各类专项检查、交叉检查、重大活动保障中,适用豁免检查。

17.企业没有主观过错,危害后果轻微,原则上不采取停工停产整治措施;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8.强化信任保护,经生态环境部门核查后纳入环保示范性企业,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为“绿色”,“环保脸谱”颜色显示为“绿色”,落实“无事不扰”各项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实施绿色领军企业计划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减污降碳、源头治理中的重要意义,不断完善绿色发展领军企业计划,扩大绿色企业覆盖领域,健全优化企业绿色发展的政策环境,共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工商联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计划实施。

(二)加大政策宣传。依托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培育计划的重要意义,组织辖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积极参与,主动开展生产工艺、清洁用能、污染治理设施改造,从源头、过程和末端全方位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清洁生产过程中比学赶超,营造保护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对接,及时掌握企业困难和需要生态环境部门支持的事项,主动帮助企业寻求高效治污方案,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同时坚决兑现各项激励措施,助力企业绿色健康发展,共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四)加强纪律监督。主动靠前,对工作流程、工作作风等实施过程监督,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规违纪现象。加强激励政策实施效率监督,确保各项激励政策达到促进绿色发展目标。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黄璐,0511-80902268;市工商业联合会丁静,0511-80900335)

 

附件:

1.绿色领军企业评定标准

2.江苏省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申请表

附件: 1.绿色领军企业评定标准.pdf 2.江苏省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申请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