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28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为多渠道筹集水利发展资金,加强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增加水利投入,保障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省政府修订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苏政发〔2023〕62号,以下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2011〕66号)规定,我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文件已执行到期。2020年,《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各地可继续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根据国家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修订起草了《江苏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修订过程
2022年8月,我厅就《办法》初稿会商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并在省财政厅网站发布《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9-11月,我厅先后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和市县财政部门意见,对《办法》修改后报省司法厅审核,形成《办法》(修订草案),于2023年4月7日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书面征求了13个设区市政府的意见,共反馈意见5条,采纳其中3条,2条未采纳,未采纳情况已与地方沟通一致。《办法》(审议稿)已通过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五章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办法修订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各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章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 明确了我省水利建设基金来源和具体构成。
第三章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 明确了水利建设基金的财政管理方式和主要用途。
第四章监督管理 明确了各级政府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职责、各级审计部门职责。
第五章附则 规定了办法施行期限以及修订废止的文件。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对两个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办法》明确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于各级政府确定的税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提取部分,分别明确了省级和市、县提取部分的具体构成,其中,取消了原省、市、县收取的防洪保安资金部分(2016年起已暂停征收)来源。
(二)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明确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资金统筹使用;根据现行支出范围对资金使用进行了修订。
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