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04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创业创新
一、组织方式
单个立项项目支持经费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采用无偿拨款方式分年度支持,其中,立项时拨付70%,中期检查后拨付20%,通过验收后拨付10%。单个立项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入的1/3。各区立项项目所需支持经费由苏州市级承担,各县级市立项项目支持经费由苏州市、县级市按1:1比例共同支持。
二、支持重点
1.支持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产业化。
2.支持创新联合体组织实施成果转化产业化。
3.支持全国重大科技成果来苏州转化产业化。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应是在苏州市注册、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独立法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可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参与项目申报。
2.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和良好的产业化条件,建有研发机构,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其中,2021年、2022年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须符合以下标准: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比例不低于5%;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的,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
3.申报单位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除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领域企业外,申报单位原则上2022年度要实现盈利。
(二)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本计划项目定位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项目实施期原则为3年(2024年1月至2026年12月)。
3.申报项目已完成小试,项目实施期内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4.新药类项目原则上要完成Ⅱ期临床研究,并已启动Ⅲ期临床研究。医疗器械项目要完成样机(样品)检验,其中,需经临床试验的已启动研究。
5.涉及人体研究、实验动物、人工智能的项目,应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等方面的规定。涉及农业种业、安全生产等特种行业的项目,须拥有相关行业准入资格或许可。
6.本计划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仅为现有产能扩大或技术改造的项目。
四、申报要求
1.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申报书经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
2.每家申报单位限报1个项目。本年度已获批实施其他苏州市科技计划重大项目(市级支持经费200万元(不含)以上)的单位,不得申报本计划项目。
3.申报单位不得将本年度已获批实施、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再次申报本计划项目。
4.本年度获批实施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承担在研项目的单位,不得申报本计划项目。
5.申报单位须对照项目指南明确的指南代码进行申报,一个项目填写一个指南代码,受理后不再调整。项目名称要科学规范,其中应包含技术创新点和目标产品,用“XXX研发及产业化”作为后缀,字数控制在20个字左右。
6.本计划项目不受理涉密项目,申报材料中有涉密内容的需作脱密处理。
7.严格落实科研诚信承诺制,严格落实审核推荐责任,严格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要求。
五、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代表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3.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
4.2023年1~9月份财务报表;
5.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6.能反映创新水平和知识产权权益的证明材料;
7.《项目附件审查表》。
8.项目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2份,按封面、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相关附件材料顺序装订成册,要求纸质封面、平装订、签字、盖章。
六、材料报送
各申报单位通过“苏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www.szzxzjsb.com)于2023年10月7日17:00前进行在线申报,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各县级市(区)科技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统筹组织企业进行申报,于2023年10月8日17:00前对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行文推荐。项目主管部门将2023年苏州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推荐项目信息汇总表随同项目申报材料于2023年10月9日17:00前统一报送至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成果转化部。
七、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科研机构处:0512-65240990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成果转化部:0512-65240989
张家港市科技局:0512-58286126
常熟市科技局:0512-52776926
太仓市科技局:0512-53522636
昆山市科技局:0512-57306607
吴江区科技局:0512-63981883
吴中区科技局:0512-67683639
相城区科技局:0512-85182158
姑苏区经科局:0512-68727615
苏州工业园区科创委:0512-66681626
苏州高新区科创局:0512-68751521
地址: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106室
注:摘要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原文为准!
关于发布2023年苏州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
2023-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