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解读】《江苏省“无废城市”建设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江苏省“无废城市”建设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江苏省“无废城市”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经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实施。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开展“无废城市”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关系美丽中国建设。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全域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我省积极响应国家要求,率先开展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两年多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以及省级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加速推进,各地围绕“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任务,以解决固体废物领域突出环境问题,提升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统筹管理水平为目标,因地制宜探索固体废物治理新模式,谋划了一批重点工程项目,有力支撑了“无废城市”建设。

2023—2025年是“无废城市”建设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调动地方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的积极性,推动我省“无废城市”高质量建设,积极发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资环〔2022〕53号)和《江苏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以“完善制度体系、激励真抓实干、引导项目建设、支撑重大任务”为原则,拟制本办法。

二、基本内容

《办法》共十二条。其中,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依据。第二条明确奖励来源及奖励方式,“无废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市县人民政府,省财政采取“考核奖励”与“项目清单”相结合的方式,对“无废城市”建设成效显著地区予以奖励。第四条明确了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源头减量、过程管控、末端利用处置、保障体系、“无废细胞”建设、支撑完成国家和省赋予的“无废城市”重点探索创新任务六大类别的项目。第五、六、七、八条明确了具体的奖励办法和奖励金额。奖励资金分为基础奖励、项目奖励和表彰奖励三项。基础奖励标准是每个设区市160万元/年、每个县(市、区)120万元/年。2024—2026年,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各设区市“无废城市”建设情况开展年度评估,各设区市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开展年度评估,评估通过的安排下达基础奖励。项目奖励标准与年度基础奖励总额相匹配,根据各地入库项目情况因素法分配。表彰奖励标准是年度评估结果排名前三的设区市,每个设区市500万元/年。第九条明确了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纳入“无废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第三、十、十一条明确了各级部门的管理职责、项目申报单位的责任及奖励资金使用要求。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奖励资金年度预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牵头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工作并制定考核办法,建立“无废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市县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区域“无废城市”建设项目的初审工作,指导本区域项目实施等工作。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绩效自评价等工作。对超过两年未使用的奖励资金,省财政将按规定予以收回。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违法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第十二条明确了文件释权和实行日期。

三、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奖励流程。采用“考核奖励”与“项目清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金,充分调动地方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的积极性。2024-2026年采取分级考核方式对上一年度各地“无废城市”建设情况考核,省级部门对设区市进行考核,设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进行考核。对通过考核且“项目清单”中项目建设进度符合预期的市县,拨付年度基础奖励,排名前三的设区市予以表彰奖励。项目奖励按照每年度各市县入库项目环保投资额在当年度全省入库项目环保投资总额的占比进行分配,当年项目库中无项目的市县不参与项目奖励分配。二是规范项目库建设。生态环境厅牵头建立“无废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各地申报入库项目经市县初评、省级评审后,纳入“无废城市”建设项目库,并形成各地区“项目清单”。奖励资金必须用于“项目清单”内项目,同时“项目清单”中项目的推进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地方政府推动项目按期建设。三是明确奖励资金使用范围。按照“项目分配”的原则,奖励资金由获得奖励所在地政府专项用于支持本地区纳入“无废城市”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通过明确资金支持范围,确保资金切实用到解决固体废物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支撑完成重大任务上来,提升专项资金对我省“无废城市”建设支持的精准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