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2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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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人社发〔2022〕60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68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现就有关政策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实施对象。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

(二)补贴标准。(1)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从30%提高到50%;(2)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3)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大型企业实施稳岗返还。

(三)经办流程。继续实施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四)执行期限。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五)基金备付要求。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2个月以上。

二、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一)继续做好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

1.实施对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的。2.补贴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经办流程。符合条件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或通过江苏人社一体化系统、江苏智慧人社APP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初审、复审无误后,按照三级审批流程,推送财务按月发放。

4.实施期限。长期执行。

(二)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1.实施对象。对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2.补贴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按照1000元/月标准执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累计缴费12个月以上的(含12个月,按照1000元/月标准执行;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的失业人员,按照600元/月标准执行。

3.经办流程。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或通过江苏人社一体化系统、江苏智慧人社APP线上申领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初审、复审无误后,按照三级审批流程,推送财务按月发放。

4.执行期限。失业补助金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5.基金备付要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24个月的统筹区,可结合当地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6.经办服务要求。要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线上申领统一入口,方便失业人员申领。

(三)持续做好其他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发挥失业保险基本功能,持续做好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临时物价补贴、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一)实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

1.实施对象。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中当地政府应对疫情防控需要停工停产的企业,以及对非中高风险失业保险统筹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参保人数按当地政府首次公告出现中高风险疫情上一月度(非中高风险地区按审核当月)实际参保人数计算。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实施。

2.补贴标准。按每名失业保险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

3.经办流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4.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5.基金备付要求。实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的统筹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4个月以上。

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二)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1.实施对象。企业招用2022年毕业年度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022年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2.补贴标准。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

3.经办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到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或通过江苏人社一体化系统、江苏智慧人社APP线上申领一次性扩岗补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初审、复审无误后,按照三级审批流程,推送财务发放。

4.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5.基金备付要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4个月以上。

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可重复享受,与见习留用的一次性见习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一)实施对象。参加失业保险满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3-5级(初、中、高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能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网站和江苏省人社厅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网站能够查询到相关证书信息的,在证书取得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标准。5、4、3级(初、中、高级)补贴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分别为1000元、1500元、2000元)。一本证书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原淮人社发〔2017〕232号文件明确的补贴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经办流程。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或通过江苏人社一体化系统、江苏智慧人社APP线上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初审、复审、公示无误后,按照三级审批流程,推送财务发放。

(四)执行期限。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五、继续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

(一)实施条件。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4个月以上。

(二)扩支范围。可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

(三)补贴标准。按照苏财社〔2019〕161号、淮财社〔2020〕34号文件执行。

(四)执行期限。上述政策执行期限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

六、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一)实施对象。按照省、市有关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使用范围执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重点群体、企业职工和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在社保经办机构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创业培训补贴包括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

(二)补贴标准。按照《淮安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执行,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三)资金渠道。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失业人员,相关职业培训补贴可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级层面另有文件要求的,从其规定。

(四)执行期限。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七、其他事项

(一)各地要抓紧抓实抓细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保生活等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

(二)各地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加大督促指导力度;要大力宣传先进经验、工作亮点,为推进工作提供借鉴,营造良好氛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效果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开展评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联系电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17-83665961、0517-83612117;市财政局0517-83168146。

 

淮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