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31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为加大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照“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要求,现公布2023年第四批劳动保障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4日,南京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处理劳动者举报案件中,发现南京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违法行为,并于同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2022年12月6日,该公司与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止。自2023年5月起该公司向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派遣劳动者至服务员岗位工作,在此期间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处理情况】2023年8月15日,南京市人社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9月13日,南京市人社局对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2425.5元,并处一倍罚款12425.5元。
【典型意义】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本案中,该公司与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并向其派遣劳动者属于典型的劳务派遣行为,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2023年2月10日,浦口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收到劳动者举报,称浦口区某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浦口区人社局于当日立案并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该项目施工单位总承包是黑龙江省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分包单位是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调取该项目的工资表、劳务分包合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相关材料发现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陈某某等142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3387762.09元
【处理情况】2月15日,浦口区人社局向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月21日前支付陈某某等142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3387762.09元,该公司逾期未支付。2月23日,浦口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移送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3月16日,浦口区人社局向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陈某某等142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3387762.09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4月12日,浦口区人社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黑龙江省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先行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4月28日,黑龙江省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先行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期将依法向劳务分包单位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典型意义】工资报酬是广大农民工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农民工工资支付是国家高度重视解决的民生问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分包单位对其招用的农民工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担的工程项目负总责,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具有监督责任。本案中,在分包单位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下,浦口区人社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黑龙江省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先行清偿,确保农民工能足额拿到拖欠工资,及时化解欠薪风险隐患。
需要注意的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后,并未免除分包单位的法律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依照分包合同约定申请商事仲裁,向劳务分包单位进行追偿。人社部门应当依法对拖欠工资的劳务分包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果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安机关还应当依法追究劳务分包单位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用人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4日,栖霞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处理南京市栖霞区某项目工地农民工欠薪案件时,发现江苏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行为,栖霞区人社局于当日立案并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存在未向农民工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的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2023年7月21日,栖霞区人社局依法向江苏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7月25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逾期未改正。8月7日,栖霞区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未向农民工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材料和工资支付台账以及农民工的工资清单是处理欠薪问题的重要证据材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和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义务,这是加强工资支付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预防工资争议和查实拖欠工资问题的重要措施。一些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过程中未履行法定义务,在发生工资争议时,不利于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举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人社部门及时查明事实,依法准确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督促法定义务的履行,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且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未向农民工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单位和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南京市人社局公布2023年劳动保障违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3-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