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专家工作室建设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2-04-11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人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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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企业专家工作室建设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22〕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南京市企业专家工作室建设,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支持对象

市、区(园区)两级建立企业专家工作室,工作室设置在企业,主要职责是引进相关领域领军人才,领衔企业重点项目研发和人才梯队培养。企业专家工作室建设遵循“优中选优、突出高端、注重实效”的原则,市级企业专家工作室从区(园区)级企业专家工作室中择优产生。

第三条 支持标准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属产业领域符合我市“2+2+2+X”创新型产业发展体系、八大产业链或其他符合我市重点发展方向的产业,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申报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800万元以上,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或近3年每年销售收入增幅达15%以上;

(2)符合江苏省“双创人才”企业创新类相关申报要求。

2. 企业专家工作室引进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申报前在我市工作累计不超过2年,引进后能在申报单位连续全职工作3年以上,申报单位给予年薪不低于30万元(税前);

(3)专家在企业领衔承担明确具体的研发项目,项目研发周期不超过3年,且完成后具有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培养出相应技术骨干。

3.优先支持企业通过企业专家工作室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设立院士工作站、省级以上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国家重点人才工程、省“双创计划”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创办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新型研发机构等申报企业专家工作室的,综合评价时予以倾斜。

4.已获得南京市级人才计划资助的人才,原则上不再纳入市级企业专家工作室申报对象。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D类及以上人才,申报时学位、职称可放宽至硕士或副高。

(二)资助标准及分担原则

企业专家工作室资助由市、区分级负担。入选区(园区)级企业专家工作室,由纳税所属区(园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项目资助。入选市级企业专家工作室,由市财政一次性再给予50万元项目资助。江北新区全额自行承担。资助经费按到岗资助、结题验收5:5的比例分两期拨付。

企业专家工作室引进的专家,纳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扶持范围,享受相应类别人才安居政策;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有关人才计划、职称评定等。

(三)监督管理

设立企业专家工作室的企业是企业专家工作室建设管理主体,负责制订企业专家工作室管理制度,编制工作室项目开发计划,为在岗专家人才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生活条件,企业自身投入专家工作室的人才和项目经费不低于市、区(园区)财政资助总额。企业须与所在区(园区)签署资助协议,认真执行协议条款,严格按照规定列支项目资助经费,并实行单独核算。

企业专家工作室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研发项目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企业专家工作室应在挂牌后三年内完成申报时提出的各项任务目标,并提请结题验收。结题验收将全面考核专家在企业全职工作情况、年薪、企业自身对专家工作室的投入、项目产出数量和质量、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对同一企业,已享受过其他类同政策资助的,财政不重复补贴。企业专家工作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区(园区)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及区(园区)定期对企业专家室工作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加强对从事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服务工作的中介机构的管理,督促其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对报告真实性负责。对评定不合格或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建立失信惩戒和退出机制,按规定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四条 政策办理

(一)责任部门分工

企业专家工作室建设管理工作由市人社局组织开展,各区(园区)、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二)设立程序

1.发布公告。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年度联合发布申报公告,明确申报具体要求。

2.区(园区)遴选。企业自主申报,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属区(园区),区(园区)进行资格审核及遴选,确定区(园区)级企业专家工作室名单,并从中择优推荐参加市级选拔。

3.综合评价。市级层面按照科学、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对各区(园区)推荐对象开展综合评价,全面衡量企业运营绩效、知名榜单、人才业绩及薪酬、专家举荐等要素。

4.批准发布。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市级企业专家工作室入选名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入选通知并授牌。

第五条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宁人社规〔2021〕2号文(2021年3月2日发布)废止。

 

附件:企业专家工作室建设目标分解计划

附件: 企业专家工作室建设目标分解计划.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