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战疫助企“稳岗项目制培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3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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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战疫助企“稳岗项目制培训”的通知

宁人社函〔2021〕137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全力支持企业解难纾困和赋能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举措》(宁政发〔2021〕74号)以及《关于2021年组织实施项目制培训的通知》(宁人社〔2021〕91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面向企业开展“稳岗项目制培训”,通过以训稳岗、以训提能助力企业战疫情、稳岗位、保生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组织与实施

企业开展“稳岗项目制培训”要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和工作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可采用网络课程、师带徒、岗位实操等形式灵活组织,并将疫情防护、安全生产等知识纳入培训课程。企业可自主确定考核方式,采用岗位任务考核、综合评定等形式评价参培学员培训效果(成绩),并做好相应记录。培训完成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企业要科学安排培训,强化培训管理,明确培训目标,确保培训质效。补贴申领采取告知承诺制,企业要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确保真实施训,有效实现援企稳岗目标。对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所核发款项予以追回,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1. 补贴对象: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或半停工半停业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经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按规定组织职工开展不少于24课时的“稳岗项目制培训”并申报补贴。所指企业不含人力资源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参加“稳岗项目制培训”的由用工企业申领补贴。

2.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综合学员满意度、稳岗率等因素确定,学员满意度=培训合格且满意人数/培训合格人数,稳岗率=培训合格且申领培训补贴时在岗人数/培训合格人数。

(1)培训学员满意度(四舍五入取整,下同)≥80%、稳岗率≥95%的,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500元/人的培训补贴;培训学员满意度≥80%、80%≤稳岗率<95%的,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300元/人的培训补贴。

(2)其余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100元/人的培训补贴。

3. 补贴享受次数:同一职工在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不超过3次政府培训补贴,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三、申报流程

“稳岗项目制培训”实行在线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以下简称网办平台)进行申报,具体流程如下:

1. 系统登录。企业登录网办平台,依次选择“南京—单位办事—就业创业—就业培训备案和补贴—项目制培训”;

2. 项目申报。选择“项目制培训申报”模块,填报项目基本信息,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受疫情影响承诺书(网办平台提供下载模板,签字盖章后上传),待区人社部门审核;

3. 开班申请。项目审核通过后(企业可通过“项目制立项查询(南京)”模块查询审核状态),选择“项目制培训开班申请(南京)”模块,根据项目立项期数和人数,可分班级填报培训课程信息;

4. 考核反馈。每一期培训班考核结束后,组织学员登录江苏智慧人社APP,依次选择“我的—我的培训—培训评价”进行满意度评价,并通过网办平台选择“项目制培训考核信息反馈(南京)”模块,反馈培训学员考核成绩,提交培训过程性资料;

5. 项目验收。所有培训班级考核反馈完成后,选择“项目制培训验收申报(南京)”模块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待区人社部门对培训项目进行验收;

6. 补贴拨付。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市人社部门复核汇总并报市财政审定公示后,按标准将培训补贴拨付至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四、有关要求

1. 按照“谁组织、谁负责”原则,施训企业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做好培训过程中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完善疫情防控、消防安全等应急预案,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培训过程安全平稳,切实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各区人社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主动作为,对辖区内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进行摸排统计,重点为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

3.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稳岗项目制培训”项目申报时间至2021年11月15日止,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贴结算。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本通知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2日        

附件: 宁人社函〔2021〕13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