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摘要】《疫情应对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要点

一、 保障单位

各地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

二、保障措施

1.实行分级分类交通管控,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如司乘人员符合相关要求,要保障顺畅通行。对来自其他地市的货运车辆,不得限制通行;

2.优先为从事煤炭等能源物资运输的从业人员实施加强免疫接种。有条件的地区可在货车司机集中的场所增设流动核酸检测点。对于短期向中高风险地区运送煤炭等能源物资的司乘人员,在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且具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的司乘人员,不采取隔离措施;

3.依托物流园区等,研究在城市周边合理布局物资中转调运站,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时启用。河北、山西等省份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创新运输组织模式,提高煤炭等能源物资运输车辆中转效率;

4.依托辖区内骨干运输物流企业健全应急物资运输力量动员机制。相关省份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要及时向社会公布7×24小时应急运输保障电话并专人值守,及时受理和解决煤炭等能源物资运输车辆通行问题;

5.从事煤炭等能源物资运输企业严格落实从业人员防护措施,做好运输装备及场站消杀等工作。对于国际道路货运车辆驾驶员,按要求严格落实“人物分离”,加强对作业场地、运输车辆和货物定期消杀。对于发自或途径疫情发生地区能源物资的车辆实行全程“点对点”闭环运输;

6.疫苗及其半成品和原材料、医疗物资等其他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5292831,

传真:010-6529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