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规〔2021〕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资、市场监管、医保、中医药、药品监督主管部门:
现将《“十四五”医疗装备产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十四五”医疗装备产业发展规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