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25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盐环办〔2022〕197号
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发改委、工信局,市开发区安环局、经发局,市生态环境局盐南高新区分局、盐南高新区经发科技局:
为进一步强化清洁生产在促进“源头治理、减污降碳、节能降耗、协同增效”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3年)》等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组织编制了《盐城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
盐城市工信局
2022年8月25日
为认真贯彻“源头治理、减污降碳、节能降耗、协同增效”工作要求,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3年)》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源头治理、减污降碳、节能降耗、协同增效”为工作主线,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减污降碳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支撑作用,深挖企业节能减排潜力,推动传统行业清洁化改造、绿色化改造,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如期实现全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撑,助力推动盐城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
(二)主要目标
到2023年,清洁生产审核有序推进,工业、农业、服务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领域进一步深化,力争建成一个园区或产业集群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推动应用一批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和装备,清洁生产整体水平大幅提升,清洁生产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清洁生产理念深入人心,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基本形成。
二、完善清洁生产审核监管体系
(三)规范实施流程和标准。制定《盐城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指南(试行)》,明确清洁生产审核的名单确定、信息披露、审核流程、审核时间、评估流程、评估标准、验收流程、验收标准、验收结果的处置等章程,对咨询机构的能力建设、报告编制、人员管理等提出规范要求,科学推进盐城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的监督指导作用,做好对企业、第三方咨询机构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培训和指导服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激发企业绿色发展的内生动力,带动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论证,对通过评价论证且满足清洁生产审核要求的,视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五)探索差异化清洁生产审核模式。对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的企业和生产、使用、排放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以及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按照规范化审核流程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纳入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生产工艺简单、能耗较低和对环境影响较小的企业,探索清洁生产简化审核办法,简化审核工作程序。
三、健全清洁生产审核激励机制
(六)加大财税扶持。清洁生产水平达到一级水平或国际领先水平的企业,优先给予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优先享受环境保护专业设备企业所得税、第三方治理企业所得税、污水垃圾与污泥处理及再生水产品增值税等返还。对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相关认证的企业,推动相关产品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企业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七)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应用。企业通过清洁生产技术升级改造实现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量、节能量,在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节能任务的基础上,可按相关规定将富余指标进入排污权市场进行交易,或用于企业自身发展所需的产能扩容及新产品新增产量所需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纳入绿色发展领军企业培育、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选指标。清洁生产水平达到一级水平或国际领先水平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及咨询机构管理
(八)建立清洁生产市级专家库。充分发挥行业、生态环境、节能等领域专家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的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作用,在省级专家库基础上建立清洁生产市级专家库,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为各地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协助。严格制定入库标准,实施记分考核制度、动态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及专业水平。
(九)定期开展宣传培训。每年组织清洁生产相关专家、咨询机构、企业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培训,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提升咨询服务机构的整体业务能力和服务品质,加强清洁生产人才队伍建设。
(十)规范咨询机构管理。对咨询机构的能力建设、报告编制质量、人员管理、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数量进行考评,综合评定咨询机构服务水平并公开相关信息,促进我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专业能力提升。
五、全面推进各领域清洁生产审核
(十一)严控“两高”项目准入。对标国家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取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单位产品物耗和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钢铁(炼钢、炼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不含光伏平板玻璃)、炼化(纳入国家产业规划除外)、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的项目。
(十二)加快燃料和原辅材料清洁替代。一是加大清洁能源使用,提高工业领域非化石能源利用比重。在工业领域广泛推进“以电代煤”“以电代油”,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供热改造。积极推广燃煤大机组改造供热,替代小散工业燃煤锅炉。二是深入推进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因地制宜推动全市131台炉窑深度治理,鼓励开展氢能源代煤示范。三是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清洁原料替代。以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制、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推动钢结构、包装印制行业全面实施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完成全市37家重点企业VOCs清洁原料替代;结合产业结构分布,各县(市、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培育1家以上源头替代示范性企业。四是推进原辅材料无害化替代。严格限制重点行业有毒有害物质使用,促进生产过程中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大力推广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油墨、涂料、胶粘剂、清洗剂等使用。
(十三)推进重点行业绿色低碳改造。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律法规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价认证,推动能源、钢铁、建材、有色金属、化工、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及年产生量10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绿色转型升级,加快存量企业及园区实施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系统性清洁生产改造。积极推进化肥、无机盐、农药、染料、有机化工等传统化工产业清洁生产,提高原材料转化和利用效率,优化工艺流程,促进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加大行业末端污染治理措施改造提升力度。
(十四)抓牢危废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年产生量10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对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状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通过原辅材料和能源、技术工艺、设备、过程控制、产品、废弃物、管理和员工等方面的产排污分析,结合危险废物处理全过程物料平衡分析,提出相应的清洁生产方案,从源头控制危险废物的产生,进一步挖掘企业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潜力。
(十五)积极推动其他领域清洁生产。改进农业生产技术,通过实施节水灌溉、化肥减量替代、农药减量增效、秸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处理等农业清洁生产提升工程,形成高效、清洁的农业生产模式。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业清洁生产管理范畴。提升城市服务业绿色化水平,改善服务规程,减少一次性物品的使用,全面推广循环用水技术工艺,推进餐饮油烟治理、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持续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快建设综合立体交通网,提高铁路、水路在综合运输中的承运比重,加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力度。
六、加强科技研发与创新
(十六)创新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工作。配合国家、省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要求和各地清洁生产审核创新需求,以能源、钢铁、建材、化工、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选取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重点区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探索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审核新模式,针对不同审核对象,通过科学诊断分析、合理确定审核方式方法和技术路线,压缩评估验收时间、提高审核效率、节省审核费用、扩大清洁生产审核覆盖范围、受益行业和企业数量。
(十七)加强应用技术创新性研究。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深度合作,围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方向,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研制一批重大技术装备。实施清洁生产产业培育工程,积极引导、支持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着力提高供给能力。大力推进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清洁生产技术装备应用,加快清洁生产关键共性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发展。
七、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发展改革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清洁生产促进工作部门协调机制作用,会同生态环境、工信、科技、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十九)落实资金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组织评估与验收、培训等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经费。研究制定鼓励性政策经济措施,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清洁生产审核领域,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研究与推广、试点示范、重大清洁生产项目实施等。
(二十)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等媒介,加强对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重大意义等宣传普及,引导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众自觉主动关注、参与清洁生产,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行清洁生产的良好氛围。